
当A公司面临债务人及担保方以“借款不实”“债务转移程序违法”“担保非自愿”为由提起的再审申请时,企业陷入了巨大的困境。A公司在这场复杂的债务纠纷中,如同在迷雾中摸索,不清楚如何应对这些复杂的争议点,也不知道自己的债权能否得到保障。此时,李光伟律师介入了案件。李光伟律师首次接触案件时,敏锐地意识到案件的关键在于证据的收集和法律条文的精准适用。他知道,只有构建完整的证据链,才能有力地反驳对方的主张。
在借款真实性争议方面,对方主张90万元借款未实际交付,指控“虚构债务”。李光伟律师采取了一系列措施。20XX年X月,他提供了《借条》、累计63.05万元的银行转账记录及双方认可的口头利息约定(月息3%),结合《转款协议》中的本息结算逻辑,形成“借款+利息=90万元”的完整链条。在庭审中,债务人当庭确认借款事实,这直接反驳了虚假诉讼指控。李光伟律师还援引《民法典》第667条,明确自然人借款合同自资金交付生效,口头利息约定符合交易习惯。他在过往类似案件中,也遇到过借款真实性存疑的情况,每次他都通过仔细收集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来应对。
对于债务转移合法性问题,对方主张债务转移协议未经公司内部决议,违反《公司法》。李光伟律师提交三方签署的《转款协议》原件,证明公司盖章确认,且协议内容不涉及重大权益变更,无需股东会决议。他依据《民法典》第551条,强调债务转移仅需债权人同意,程序瑕疵不否定协议效力。他还主动建议鉴定协议签字真实性,因对方未申请,间接强化了证据可信度。李光伟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多次处理过涉及公司决议和债务转移的案件,他深知如何从法律角度分析协议的效力。
在担保责任抗辩方面,对方主张担保人称签署协议时受胁迫,主张免责。李光伟律师举证担保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撤销,且无报警记录或医疗证明佐证胁迫事实。结合担保人系公司股东身份,他论证其自愿承担商业风险,与“胁迫”无关。通过法院查封资产的合规记录,证明司法措施合法,排除胁迫嫌疑。
在整个维权过程中,李光伟律师还进行了精细化证据管理,将碎片化证据通过时间轴、图表整合为完整链条,增强了法院采信度。他精准适用法律条文,针对“程序违法”主张,聚焦《民法典》排除干扰条款,直击争议核心。他通过模拟法庭预判对方论点,结合类案检索报告施压,促使法院快速驳回再审。最终,A公司的债权得到了全额维护,企业摆脱了这场债务纠纷的困扰。李光伟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A公司的合法权益撑起了保护的伞。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