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这是一起保供物资买卖纠纷,原告是XX公司,被告是吉贡XX公司。争议焦点在于,XX公司与吉贡XX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买卖合同关系,以及孙X、张X的行为是否能代表吉贡XX。
XX公司负责人最初找到黄俊华律师时,手里仅有销售单和发票。XX公司在2022年疫情期间向市场供应猪肉,孙X和张X通过微信群频繁下单,XX公司完成供货,收货人“付某”在销售单上签字确认,累计供货金额达122,808元。XX公司按张X提供的开票信息向吉贡XX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吉贡XX也通过第三方支付了51,467.5元,但剩余71,340.5元一直未付。当XX公司催讨时,吉贡XX否认买卖关系,称孙X和张X不是其员工,只是代付款,货物并非全部由其下单。
黄俊华律师介入后,展开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他收集到微信群聊天记录,其中显示张X曾向XX公司发送吉贡XX的开票信息,要求“按这个抬头开票”;孙X在群内提供的提货联系人“陈XX”,正是吉贡XX的法定代表人。XX公司已全额向吉贡XX开具发票,吉贡XX收到后未提出异议,且已通过第三方支付了部分货款。此外,吉贡XX在庭审中确认,孙X、张X在疫情期间担任其销售、采购的“联络人”或“中间对接人”。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吉贡XX主张“代付”,黄律师反驳道,如果只是代付,为何开票抬头是吉贡XX,付款后也未要求更正或追索,这不符合常理。黄律师还指出,即使孙X、张X不是吉贡XX的正式员工,但其行为足以让XX公司善意地相信他们代表吉贡XX,符合表见代理的法律特征。同时,吉贡XX系上海市商务委员会认定的疫情防控生活物资保障重点企业,具有保供资质,XX公司有充分理由相信交易相对方是吉贡XX而非个人。
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黄律师的核心观点,认定孙X、张X系代表吉贡XX向XX公司进行采购,双方之间存在真实的买卖合同关系,判决吉贡XX支付XX公司货款71,340.5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黄俊华律师处理证据问题的方法论是,全面收集与案件相关的各类证据,包括聊天记录、发票、付款记录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同时,结合法律规定和案件实际情况,对证据进行分析和论证,针对对方的抗辩理由进行有力反驳,以证明己方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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