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这起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王女士起诉被告张先生和宋女士,要求二人偿还借款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还要求支付律师费。原告提交了借条、转账记录等证据,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条文,主张被告应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被告方的初始困境在于,借条和转账记录等证据对被告不利,且被告未能提供有力的反证来证明自己已经还款或者借款事实不成立,存在证据缺口。
赵一律师作为被告的代理律师,选择从事实和法律适用方面切入进行抗辩。针对原告的每一个主张,律师准备了相应的反证和法律观点。对于借款本金,律师提出要核实实际借款金额,是否存在预先扣除利息等情况;对于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律师认为原告主张的利率过高,不符合法律规定;对于律师费,律师指出合同中未明确约定由被告承担。
庭审中,双方围绕一份转账记录展开了关键交锋。原告认为该转账记录是借款的交付凭证,而律师则指出,该转账记录不能证明款项性质就是借款,可能存在其他经济往来。律师通过详细的调查和分析,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被告与原告之间除了借款还有其他业务往来,该转账可能是业务款项而非借款。
最终,法院部分采纳了被告方的观点。判决被告张先生和宋女士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但对于律师费,因合同未明确约定,法院未支持原告的该项请求。
从该案可以提炼出被告代理的三条防御主线:一是仔细审查借款事实,核实实际借款金额和款项性质,避免原告虚增借款本金;二是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对原告主张的利息、费用等进行合法性审查,防止不合理的费用被支持;三是积极收集反证,证明被告与原告之间可能存在其他经济往来,以削弱原告证据的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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