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涉案产品经鉴定含有国家禁止添加的违禁成分,这看似是板上钉钉的有罪证据。2023年执业的莫川川律师接手此案后,没有被表面的证据所局限,而是抓住了主观认知这一关键,深入挖掘被告人是否明知产品含有违禁成分这一事实,以此作为辩护的突破口。
莫川川律师接案后,第一时间申请查阅了全部的侦查卷宗。2023年执业以来,莫川川律师已承办百余件案件,在刑事辩护领域积累了一定经验。他注意到,卷宗中虽然有产品含违禁成分的鉴定报告,但对于被告人主观是否明知产品有害的证据并不充分。于是,莫川川律师开始围绕主观认知、情节轻重、社会危害性、悔罪态度等方面展开全面调查取证。
2024年3月10日,莫川川律师向法院提交了初步的辩护意见,请求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的主观认知情况、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积极退赃、无前科劣迹等情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3月15日,法院初步答复称,虽然被告人有一些从轻情节,但涉案产品确实含有违禁成分,销售金额也达到数万元,公诉机关建议的量刑有一定依据,目前难以直接适用缓刑。
莫川川律师当日即补充了详细的书面理由,附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此类案件量刑的相关司法解释,强调被告人主观上并非故意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且到案后的表现足以证明其社会危害性较小。同时,莫川川律师还提供了被告人的家庭情况等相关材料,说明适用缓刑对被告人及其家庭的重要性。
3月20日,法院重新合议后,采纳了莫川川律师的部分辩护观点。法院综合考量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积极退赃、无前科劣迹、社会危害性较小等情节,依法作出从轻判决: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余万元。涉案物品依法处置,被告人未被收监执行,顺利适用缓刑。
莫川川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执业经验,在这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中,精准把握程序关键点,通过与法院的有效沟通,成功为被告人争取到缓刑,最大限度保障了被告人正常工作与生活,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此案也为食药类刑事案件提供了从轻处罚、适用缓刑的典型辩护思路与办案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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