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PX的初始困境在于,其参与了A公司的传销活动,这一事实对其不利。证据缺口在于,公诉机关指控PX非法获利X万余元,但其中有X万元存在争议,需要证明这X万元并非违法所得。
陈军律师的抗辩策略主要从事实和法律适用方面切入。针对原告的指控,律师提出了六项核心辩护意见。一是PX无前科劣迹,系初犯;二是其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仅负责市场推广,未参与传销模式策划、决策,作用相对较小;三是PX当庭自愿认罪,具有坦白情节,如实供述自身行为;四是案发后A公司已通过发放货物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参与传销人员的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五是PX系公司工作人员,系按公司要求参与犯罪,主观恶性较小;六是公诉机关指控的X万余元违法获利中,X万元依据现有证据系个人借贷,并非违法所得,应予扣除。
庭审中,双方就PX的非法获利数额展开了关键交锋。公诉方坚持认为PX非法获利XX万余元,而陈军律师则围绕争议的X万元展开辩论。律师详细阐述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这X万元为违法所得的理由,指出这X万元是个人借贷,并结合案卷中的劳动合同、收条、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进行论证。同时,律师结合PX的从犯地位、坦白情节等,重点提出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建议。
最终,江阴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采纳了陈军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法院确认PX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当庭自愿认罪、无前科劣迹,系公司工作人员参与犯罪,且公诉机关指控的X万元违法所得证据不足,依法将其非法获利认定为X万元。结合PX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的悔罪表现,认定其没有再犯罪危险,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PX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千元;PX退缴的违法获利X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从该案可以提炼出被告代理的三条防御主线:一是准确厘清被告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争取认定为从犯以从轻处罚;二是详细核查指控的违法所得,找出证据漏洞,排除不合理的指控;三是充分利用被告的从轻情节,如坦白、初犯、悔罪表现等,为被告争取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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