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事实背景
单某某从2015年开始,就在自家雇人加工炒面。为了让炒面更劲道、口感更好,他在生产过程中加入了食品生产中禁止使用的硼砂。公诉机关指控,单某某每天能生产炒面1500斤左右,以每斤1元的价格对外销售,自2019年底至2020年10月,生产、销售的炒面价值达到51万元,还建议对他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单某某对罪名表示认可,但对涉案金额有异议,于是委托刘刚律师为自己辩护。
核心争议点及法院认定
第一,汇款金额是否全部为面粉款:公诉机关认为单某某向面粉供应商赵XX的汇款都用于购买面粉,从而计算出涉案金额。但刘刚律师指出,这些汇款还包含购买食用油的款项以及偿还赵XX借贷的款项,这部分金额应该扣除。法院经过审查,认为公诉机关在计算涉案金额时,没有考虑到这些其他用途的汇款,对刘刚律师的观点予以采纳。
第二,面粉产出炒面数量的证据是否充分:公诉机关仅依据单某某的供述来认定面粉产出炒面的数量。刘刚律师提出,仅有单某某的供述,缺乏其他客观证据印证。法院认为,在没有其他客观证据的情况下,仅依靠被告人的供述来确定炒面数量,证据不够充分,因此支持了刘刚律师的辩护意见。
第三,面粉生产中的损耗等情况是否考虑:刘刚律师指出,购进的面粉在生产过程中存在退货、损耗等情况,不能简单地进行推算。法院认同了这一观点,认为在计算涉案金额时,应该考虑到这些实际情况,而公诉机关没有充分考虑。
整体判决结果
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单某某生产、销售金额为51万元的证据不充分,不予支持。对被告人单某某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最终,被告人单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法律建议
从这个案件可以看出,在刑事案件中,涉案金额的认定非常关键。对于嫌疑人来说,如果对指控的涉案金额有异议,一定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而对于普通人,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一定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能为了追求利益而使用禁止的添加剂,否则可能会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
结尾
在这起案件中,原本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单某某,最终只被判处了七年有期徒刑。这一结果离不开刘刚律师的专业辩护。刘刚律师毕业于安徽大学法学院,自2012年开始执业,至今已累计办理案件上千件。他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在刑事辩护领域展现出卓越的业务能力。在本案中,他认真研究案卷材料,从多个角度对涉案金额提出质疑,成功促使法院降低了认定的涉案金额。正是多年的执业积累,让他能够在复杂的案件中找准关键突破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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