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9年6月11日,被告单位XX有限公司注册成立,这是一家自然人控股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其中,被告人黄XX占股95万元,戴某某占股5万元,黄XX还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管件生产、销售等。被告单位成立后,黄XX负责经营和管理,戴XX负责财务及部分发货工作,黄XX负责联系采购假冒品牌包装等,孙XX和孙XX分别负责不同管材生产线的生产及喷涂假冒商标。他们每月从公司获取约7000元工资报酬。
2018年1月11日,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根据线索,协同质监局对该公司位于南京市六合区的厂房及仓库进行查处,现场查获大量假冒的“公元”“金牛”“中财”等品牌的管材、配件。之后,南京XX公司受委托对涉案相关销售及未销售管材的金额进行专项审计。审计结果显示,被告单位自2014年至2018年期间,销售仿冒管材金额合计达128XXXX9195.75元,未售仿冒管材按销售平均单价计算也有一定金额。
面对如此严重的指控,黄XX等人陷入了绝望。就在这时,他们找到了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的程豪律师。程豪律师凭借自己超过十一年的法律执业经验和深厚的刑事法律专业知识,开始为黄XX等人进行辩护。
程豪律师仔细研究了案件的每一个细节,他发现虽然被告单位存在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但在一些情节上可以争取从轻处罚。比如,孙XX和孙XX只是普通员工,他们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小。而且,被告单位在案发后也有一定的悔罪表现。
在庭审过程中,程豪律师据理力争,向法庭提出了合理的辩护意见。他指出,被告单位的行为虽然构成犯罪,但应该根据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作用大小进行区别量刑。最终,法院采纳了程豪律师的部分辩护意见,对黄XX等人作出了缓刑的判决。
这个案子教会我们:第一,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一定要遵守法律法规,不能触碰假冒注册商标等法律红线。第二,当面临法律困境时,要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专业的律师能够从法律角度为你找到合理的辩护点。
在这个案子里,程豪律师凭借自己深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仔细研究案件细节,为黄XX等人提出了合理的辩护意见,最终帮助他们获得了缓刑判决。程豪律师作为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在刑事辩护领域有着出色的表现,为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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