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第一个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上海某公司要求解除与被告辽宁某公司签署的合作协议书,并让二被告共同返还54万元及资金使用利息。原告称协议签订后,自己依约借款54万元,而被告一怠于履行协议义务,未能完成能源管理协议签署等,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且多次催告无果。原告提交了微信沟通记录、书面催告函等证据,依据相关合同法律条文。被告方初始困境在于,除备案变更义务外,确实未完成能源管理协议更换及租赁合同等事宜,证据缺口在于难以证明自己积极履行了核心义务。隋常有律师从事实方面切入,通过系统梳理证据,证明被告怠于履行核心义务构成根本违约。庭审中,双方就被告是否怠于履行义务展开激烈交锋,最终法院采纳了原告观点,判决解除合同,被告一返还54万元及资金使用利息。
第二个债权债务清偿纠纷案件,原告魏某要求被告高某对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原告称借款用于赵X与高某夫妻共同经营的餐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原告提交了借款合同、转账记录等证据。被告高某初始困境在于借款事实存在,但她辩称不知情、未受益。隋常有律师通过证明借款用于购买房产且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高某系共同受益人,将借款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庭审中,围绕借款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展开关键交锋,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判决高某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及逾期还款利息和违约金,五被告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
第三个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梁某要求二被告偿还200万元借款本金。原告称被告因经营周转急需资金借款,自己分三笔出借200万元,后被告出具借款协议,但多次催要未还。被告宁某辩称款项是投资款而非借款。被告方初始困境在于有一笔汇款备注为“口罩投资款”,证据缺口在于难以证明款项性质为投资款。隋常有律师通过借款协议等证据,将款项性质认定为借款。庭审中,就款项是投资款还是借款进行了关键交锋,法院最终认定款项为借款,判决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
从这三个案件可提炼出被告代理的三条防御主线:一是仔细审查合同履行情况,若存在违约情况,寻找合理的抗辩理由和证据;二是针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要从借款用途、受益情况等方面进行举证和抗辩;三是对于款项性质的争议,要依据相关协议和证据,准确认定款项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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