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HX以“车辆已修复无贬值、评估报告无依据、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为由提起上诉。执业近十年且承办过超千件案件的沈玉玮律师接手此案后,深知证据在这类案件中的决定性作用,接案当天便开始全面梳理案件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
沈玉玮律师曾处理过多起民商事纠纷案件,他知道这类案件首先要明确车辆贬值损失是否客观存在。他注意到案涉车辆为购置仅半年的新车,事故修理费占购车款近四分之一。有着丰富民商事案件处理经验的沈玉玮律师认为,虽车辆完成修复,但安全系数、美观度、使用价值均受不可逆影响,贬值损失系客观存在的财产损失,并非以车辆交易为前提,HX作为事故全部责任方,应承担全面赔偿责任。
在与法院的沟通中,沈玉玮律师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法院初步认为需要进一步核实评估报告的合法性。沈玉玮律师凭借此前处理类似案件的经验,补充理由道:盐城市XX价格评估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包含事故车辆鉴定评估,且经营项目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备案许可,具备法定评估资格;评估基准日的确定未超过事故发生一年,车辆品牌官方售价、配件及工时费均无重大调整,未加重赔偿方负担,评估结论合法有效,应作为定案依据。最终,法院认可了沈玉玮律师的观点。
对于赔偿责任的承担主体,沈玉玮律师依据HX与A公司的保险合同约定,指出保险公司对车辆贬值损失属于责任免除范围,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双方具有拘束力,且C某未主张保险公司承担责任,案涉贬值损失应由HX单独承担。
二审庭审中,沈玉玮律师就上述代理意见进行了充分、严谨的举证和说理,针对HX的上诉理由逐一反驳。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对案件事实、证据及双方争议焦点进行全面审查后,全部采纳了沈玉玮律师的代理意见,对HX的上诉理由均不予采信。
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作出二审判决:驳回HX上诉,维持原判,HX仍需赔偿C某车辆贬值损失XXX元,一审案件受理费、评估费XXX元及二审案件受理费XXX元均由HX负担。
沈玉玮律师全程代理一审、二审程序,成功为当事人捍卫车辆贬值损失赔偿权益。他精准把握维权核心,夯实证据链条;专业应对上诉抗辩,层层击破异议;坚守全面赔偿原则,维护财产权益。其办案思路和代理策略,为同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的维权提供了实践参考,展现了专业律师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践行司法公正中的重要作用。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