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雷X接到法院的立案通知时,心中满是焦虑与不解。原告徐X起诉他不当得利,要求返还263898.39元,这让雷X觉得十分冤枉。于是,他委托了浙江丛典律师事务所的俞国锋律师和商律师为自己辩护。俞国锋律师自2014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承办案件逾500件,在刑事辩护和民商领域都有丰富的经验,还是嘉兴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共浙江丛典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
俞国锋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展开工作。他围绕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制定了精准的抗辩策略。此前处理过一起相似的资金流水案,让他在面对此类案件时更加得心应手。
针对原告主张的203898.39元银行取现,俞国锋律师指出,该款项是王X本人亲自到银行柜台取现的。在法庭上,俞律师强调,取现后的资金去向,原告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由被告取得或占有。根据举证规则,举证责任在于原告,而原告无法证明被告实际获利。对于6万元的支付宝转账,俞国锋律师提交证据证明转账系王X本人操作或授权。原告主张“被告私自拿手机转账”,但却未提供任何证据。俞律师还说明,被告多次陪同王X就诊治病,王X出于补偿或感谢自愿转账,这是具有法律依据的。
俞国锋律师强调,不当得利要求得利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利益。在本案中,被告取得6万元源于王X自行处分财产的行为,而且被告曾为王X垫付医疗费用、辞去工作照顾她,转账具有补偿性质,并不构成不当得利。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银行取现203788.40元(原告主张203898.39元),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取现后的款项由被告取得或支配,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告已取得该利益,故对该部分请求不予支持。关于支付宝转账6万元,原告未能举证证明系被告私自操作,该转账源于案外人王X自行处分财产的行为,被告取得该款项不缺乏依据,原告基于不当得利要求返还,不予支持。
最终,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徐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258元由原告负担。俞国锋律师在这个案件中,精准运用不当得利举证规则,成功区分“银行取现”与“转账”两种情形,让原告无法证明被告实际获利及转账缺乏依据。他凭借专业的知识和丰富的经验,为被告赢得了官司,展现出卓越的诉讼代理能力,不愧是被评为“2017年度法治桐乡法治政府建设先进个人”的优秀刑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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