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采纳辩护意见,认定L某构成诈骗罪,结合其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撤销前罪缓刑部分,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与前罪有期徒刑三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这份判决书背后,是李吉强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与执着。
李吉强律师自2023年执业以来,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刑事、经济、交通事故等领域取得了显著成果。在L某诈骗案中,接案之初,李律师仔细研究案情,初步判断L某虽构成犯罪,但存在诸多可从轻处罚的情节。
证据收集方面,李律师深知“认罪认罚”和“坦白”情节的重要性。他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通过与L某沟通及查阅相关笔录,证实L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罪行,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庭审中也无异议,符合“坦白”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条件。同时,考虑到L某因年龄、文化程度及经济条件限制未能退赔,李律师积极收集L某在羁押期间遵守监所规定、表现良好的证据,以此证明其主观恶性较小和悔罪态度诚恳。
庭审中,核心争议在于缓刑考验期内漏罪的数罪并罚量刑。公诉机关认为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数罪并罚,而李律师则强调鉴于前罪已判处缓刑,本次犯罪属于漏罪,请求法院在数罪并罚时充分体现从宽政策,避免重复评价。他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详细阐述了L某的具体情况,最终成功说服法院在量刑时充分考量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
在冯X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中,李律师同样表现出色。接案后,他迅速判断冯X和可能被认定为从犯。证据收集时,他深入了解冯X和受网络诈骗信息诱导的情况,证明其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淡薄,因贪利心理误入犯罪歧途,且无前科劣迹。庭审中,他围绕认罪认罚从宽、从犯地位认定、主观恶性较小等方面展开辩护,最终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在公诉机关建议刑期基础上实现减轻处罚。
在达X涉嫌诈骗罪一案中,李律师从交易背景和主观意图入手,收集证据证明达X与孙X系多年朋友,交易基于信任,天珠实际价值与售价差距较小,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直接证据。在审查逮捕阶段,他协助达X亲属退还全部款项,取得被害人谅解。最终,海城市人民检察院认定达X无犯罪事实,决定不起诉。
李吉强律师在多起刑事案件中,通过精准适用法律、充分收集证据、有效辩护,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公正的判决,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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