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案件背景
2023年2月4日2时许,在大化县大化镇新化路“布诺KTV”门前,一场冲突悄然上演。被告人蓝某某酒后在路边对路过的蒙某、韦某等人吹口哨、辱骂、挑衅,导致蒙某等人从电动自行车上摔落,双方发生争吵。蒙某、韦某等人被劝阻离开后,唐某某手持木棍、蒙某某手持木棍、蒙某某手持拖把杆、蓝某某出“布诺KTV”大门到公路边与蒙某、韦某等人一方对峙。随后,蒙某、韦某等人手持碎砖块冲向蒙某某、蒙某某等人,双方发生斗殴。卢某某手持木棍参与殴打,斗殴造成蒙某某、韦某等四人轻微伤。大化县人民检察院以聚众斗殴罪对蒙某某、唐某某、卢某某、蒙某、蓝某某、蒙某某、韦某七人提起公诉。
二、核心争议点及拆解
(一)本案应定性为聚众斗殴罪还是寻衅滋事罪
1.法院查明的事实:冲突由蓝某某酒后挑衅引发,事前双方素不相识。蓝某某等人纠集人员,部分人持有器械,殴打行为时间不长,虽持有器械但大多未实际使用。
2.双方各自主张:公诉机关认为七被告人持械积极参加斗殴,造成四人轻微伤,应定聚众斗殴罪。蒙某某的辩护人提出,本案起因是蓝某某“无事生非”,纠集人员是为满足寻求刺激、争强好胜心理,殴打行为具有随意性和泄愤性质,不符合聚众斗殴罪构成要件,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卢某某的辩护人也持相同观点。
3.法院最终认定:法院认为七被告人积极参加斗殴,聚众斗殴行为造成四人轻微伤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虽然斗殴有一定随意性,但从整体行为和情节判断,更符合聚众斗殴罪特征,故不采纳辩护人关于定性为寻衅滋事罪的意见。
(二)各被告人的量刑情节及建议是否合理
1.法院查明的事实:案发后七被告人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构成自首。七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且分别对对方人员表示谅解。
2.双方各自主张:各被告人均认为公诉机关量刑建议过高。蒙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若定性为寻衅滋事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适用缓刑;若为聚众斗殴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适用缓刑,同时考虑其独自抚养刚满三周岁儿子的特殊家庭情况。卢某某的辩护人建议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蒙某的辩护人提出蒙某有自首情节,系从犯,犯罪作用较轻,犯罪情节轻,认罪态度好,对方存在过错,建议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3.法院最终认定:法院认为七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和地位相当,均是主犯,其中蒙某某、唐某某、卢某某是作用相对较大的主犯,蒙某、蓝某某、蒙某某、韦某系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鉴于七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相互谅解等情况,决定对七被告人减轻处罚,部分适用缓刑。
三、整体判决结果
1.被告人蒙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2月5日起至2025年2月4日止)。
2.被告人唐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2月5日起至2025年2月4日止)。
3.被告人卢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2月5日起至2025年2月4日止)。
4.被告人蒙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折抵37日,即自2023年8月4日起至2025年1月25日止)。
5.被告人蓝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6.被告人蒙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7.被告人韦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首先,遇到冲突要保持冷静,千万别冲动动手,否则可能会触犯法律。如果和别人发生矛盾,尽量通过协商、调解等合法方式解决。其次,如果不幸卷入类似案件,要及时报警,在现场等待警察处理,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争取自首情节。另外,认罪认罚、取得对方谅解在量刑时也会有帮助。
五、结尾
这起案件中,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了公正判决。部分被告人获得缓刑,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与人性化。本案的代理律师陈俊全,毕业于上海政法学院,法学本科学历。执业至今,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其中刑事领域相关案件占比约70%。正是这些丰富的实战经验,让他在本案中能精准把握案件关键,为被告人提供有效的辩护。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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