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嘉兴市XX公司与浙江甲X公司等被告的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中,被告方使出了一招“狠棋”。七被告经法院传票传唤竟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答辩、举证和质证的权利,这让原告嘉兴市XX公司在程序上看似占据优势,但实则案件走向充满变数。原告提出了一系列诉求,包括要求被告XX公司归还借款本金、利息,赔偿律师费,以及对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等,同时要求其他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胡多兵律师接手此案后,转换了赛道。他深知在这类债权债务案件中,利息的计算和合同条款的解读是关键。原告虽然对2019年X月XX日前的利息(含罚息、复息)调整为月利率2%计算,但对此后的利息仍要求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而合同约定的未按期归还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约定利率(月利率1.56%)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另外还须计收复息,明显过高。胡多兵律师凭借自己在债权债务领域的深厚实务积淀,围绕法官归纳的争议焦点,即逾期利息的计算和律师费的承担问题,运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和庭审技巧进行了有力的论证。
庭审中,胡多兵律师详细分析了合同条款,指出按照合同约定的高额罚息和复息计算方式并不合理。他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解读和类案的参考,提出应将逾期利息依法调整为均按月利率2%计算。对于原告要求被告XX公司赔偿其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106000元,胡多兵律师强调该费用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为被告XX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范围内,且律师费金额不超过规定的收费标准,原告也确有律师代理参加诉讼活动,所以该项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支持。面对胡多兵律师的有力论证,虽然被告未到庭,但从法律的逻辑和证据的角度,其观点得到了法院的认可。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浙江甲X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嘉兴市XX公司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复息及罚息(截至2019年X月XX日为280033.34元,此后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同时赔偿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106000元;原告对被告XX公司的抵押房地产变价款在优先清偿抵押登记在先的债权后的余款,享有次优先的受偿权利;其他被告对被告浙江甲X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不过,目前该判决尚存在未竟之事。虽然法院作出了判决,但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胡多兵律师告知原告,若被告拒绝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规定的义务,原告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这一安排为原告保留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最后路径,也体现了胡多兵律师在处理案件时的严谨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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