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一:公司团队经理非法吸存案
案件事实背景
2022年1月至9月,丁XX、王XX等8人伙同冯某、韩某某,以XX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名义,以投资XX店铺项目可获高额收益为诱饵,与客户签订《收益权转让合同》,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募集资金2000余万元。其中,郭X的犯罪金额为600余万元。2022年9月21日,8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核心争议点
2.郭X是否具有从轻处罚情节?
争议点拆解
郭X在共同犯罪中的角色
法院查明:丁XX系公司销售总负责人,在非法集资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孟X、王XX在公司募集资金过程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郭X等其他人员均系销售人员,在公司整体销售框架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
双方主张:原告主张郭X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按其犯罪金额量刑。被告辩称郭X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属于从犯。
法院认定:法院认为郭X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系从犯。因为郭X只是公司的销售人员,在整个非法集资活动中,没有起到主导或关键作用。
郭X是否具有从轻处罚情节
法院查明:郭X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在法院审判阶段退赔15万元。
双方主张:原告认为应按郭X的犯罪金额量刑,不认可有从轻情节。被告主张郭X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且积极退赔,应从轻处罚。
法院认定:法院采信了被告的意见。法院认为,郭X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表明其有悔罪表现;认罪认罚体现了其对自身行为的认识和态度;积极退赔则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被害人的损失。综合这些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郭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鉴于其系从犯,有坦白、认罪认罚、积极退赔等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叁拾万元。
案件二:知名公司团队经理非吸案
案件事实背景
2013年2月至2019年8月,俞X伙同他人,利用多家公司,以承诺一定比例收益为名,通过宣讲会或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通过多个项目向集资参与人募集资金。被告人郝XX先后担任公司多个职位,参与吸收公众存款数额为人民币55亿余元。2023年6月28日,郝XX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核心争议点
1.郝XX在共同犯罪中是主犯还是从犯?
2.“挂单”金额是否应从犯罪金额中扣减?
3.郝XX是否具有从轻处罚情节?
争议点拆解
郝XX在共同犯罪中的角色
法院查明:郝XX先后担任客户经理、团队经理等职务,在公司吸收资金活动中起到协助作用。
双方主张:原告主张郝XX应为主犯。被告辩称郝XX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
法院认定:法院综合考量郝XX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并横向比较通XX系列案件中其他被告人的判处刑罚情况,认定郝XX为从犯。因为郝XX主要是协助公司进行吸收资金活动,并非主导者。
“挂单”金额是否应从犯罪金额中扣减
法院查明:涉案人员获得的提成、奖励均按照各自名下非法吸收资金的全额计算,并可自行处分、支配。团队成员之间相互“挂单”现象普遍存在,属共同犯罪中的协作互利。
双方主张:被告主张“挂单”金额应从犯罪金额中扣减。原告认为不应扣减。
法院认定:法院认为此类“挂单”金额不应从被告人的犯罪数额中扣除。因为“挂单”行为是共同犯罪中的协作互利方式,不影响犯罪金额的认定。
郝XX是否具有从轻处罚情节
法院查明:郝XX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在亲属协助下退赔了部分违法所得。
双方主张:被告主张郝XX具有从轻处罚情节,应从轻或减轻处罚。原告认为应按犯罪金额量刑。
法院认定:法院采信了被告的意见。法院认为,郝XX自首、认罪认罚以及退赔部分违法所得等情节,体现了其悔罪态度,可依法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郝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鉴于其系从犯,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赔部分违法所得等情节,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
法律建议
这两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在参与投资时,一定要保持警惕,不要被高额收益迷惑。如果遇到承诺超高回报率的项目,很可能存在风险。对于公司员工来说,要清楚自己的行为是否合法,不能盲目听从上级安排参与非法活动。一旦发现可能涉及违法犯罪,要及时止损并主动投案,争取从轻处罚。
结尾
这两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案件,法院综合考虑了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是否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等因素,依法作出了判决。代理这两个案子的,是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的陈晓伟律师。陈晓伟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自2009年开始执业至今,独立办理刑事案件453件。正是这些丰富的实战经验,让他在面对此类复杂案件时,能精准地抓住关键问题,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辩护策略,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就是这两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