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某满心期待在证券市场有所收获,却因信赖中某XX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购入其股票后遭遇重击。该公司被查实在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中存在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的财务造假行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唐某在虚假陈述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购入股票,遭受了投资损失。然而,唐某仅知道自己受损,对于如何证明损失与公司虚假陈述行为的因果关系,却毫无头绪,陷入了信息和证据的劣势之中。
20XX年,唐某来到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徐晓律师介入了此案。徐晓律师自2006年执业至今,在证券诉讼、证券投资者权益保护领域经验丰富,累计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总计数千件,为数千名投资者挽回投资损失。面对唐某的困境,徐晓律师深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的复杂性,涉案标的规模大、主体多元且牵连广泛,法律适用需跨多领域专业知识。他敏锐地意识到,证明因果关系和准确核定损失金额是本案的关键,于是决定采取一系列有针对性的策略。
接受委托后,徐晓律师团队迅速行动起来。他们凭借丰富的经验,精准锁定本案属于系列案件中的平行案件。团队依托上海金融法院已生效的示范判决((20XX)沪XX民初xxx号、(20XX)沪民终xxx号),确立了本案的核心争点:被告的虚假陈述行为实施日、揭露日及基准日。
时间紧迫,按照常规程序,可能会在漫长的调查和举证中错失关键节点。徐晓律师熟悉证券纠纷案件的程序规则,他没有按部就班地等待,而是积极向法院申请,调取了投资者唐某的全部历史交易数据。这一非常规策略,为后续的损失核定提供了详实的数据支持。
不仅如此,徐晓律师还推动法院委托专业的第三方机构——上海某大学中国XX研究院,对投资者的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及损失金额进行了科学、独立的核定。如果是普通代理,可能会因为缺乏专业的损失核定,导致证据不足,难以胜诉。而徐晓律师的这一系列行动,为最终胜诉奠定了坚实的证据基础。
上海金融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示范判决确立的标准及第三方机构的损失核定意见。法院认为,原告在虚假陈述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入并持有中某XX股票,其产生的损失与被告的虚假陈述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中某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唐某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及印花税等全部投资损失共计4,090.56元。
虽然唐某已经获得了胜诉判决,但考虑到执行环节可能存在的不确定性,徐晓律师告知唐某,若执行不到位,将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进一步的法律措施,为唐某保留了维护自身权益的后续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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