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陈XX仅凭借第三人董X某单方出具的《情况说明》,一纸诉状将被告陈XX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返还80万元认购款及相应利息。这一诉讼给被告带来了巨大的压力,一旦败诉,被告将面临巨额的经济损失。在这种不利的局面下,被告陈XX委托了江苏联盛(上海)律师事务所的邵如阳律师代理此案。
庭审中,原告坚称其与被告及第三人商议各出资80万元购买“百物流”在南京市溧水区的经营权,自己将80万元汇入被告账户后,经营权未购买成功,且公司也未实际经营,所以被告应返还款项。法官归纳的争议焦点为:原告向被告转账的80万元款项性质究竟是委托购买经营权的款项,还是股权投资款。
邵如阳律师自2017年执业以来,承办案件千余件,在合同事务领域经验丰富。他擅长通过细致梳理证据来还原案件事实。在邵律师全面梳理合作背景,调取并整理了三方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银行交易明细等证据,形成了完整的时间线证据链。他向法庭指出,原告转账80万元的时间、金额及收款账户均与三方签订的《投资合股协议书》约定完全一致,该协议书明确约定三方各出资80万元设立公司,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或收回,原告的转账行为是对该协议书的履行。
针对原告提交的第三人董X某单方签字的《情况说明》,邵律师从两个方面进行了有力质证。他指出,该说明内容非被告意思表示,第三人无权为被告创设合同义务,违反合同相对性原则;且该说明内容与在案大量证据明显矛盾,包括经营权实际由董X某出面购买并持续经营、原告持续参与经营管理并多次追加投资、荣公司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等。
为了证明原告实际参与经营,邵律师还通过微信群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备注等证据,展示原告在转账80万元后,持续参与荣公司及百快递溧水站点的日常经营管理,多次向董X某转账支付运营费用(共计约18万元),并在转账备注中明确注明“投资款”“用于荣物流公司”等字样。
面对邵律师严谨的论证和充分的证据,原告代理人一时语塞,无法有效反驳。经过三次公开开庭审理,法院最终采纳了被告的答辩意见,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虽然本案被告成功驳回了原告的高额诉请,但在商业合作中,类似的纠纷仍可能存在。邵律师提醒,在合作过程中各方应明确合同条款,保存好相关证据,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同时,对于已经发生的纠纷,应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目前,本案已尘埃落定,但它也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宝贵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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