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数罪累犯的概念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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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前脚才刚出监狱的大门,后脚就又去做出了一些违反我国刑法的甚至性质更为恶劣的犯罪行为,对待这类犯罪嫌疑人在法律上通常将其称之累犯,同时小编相信大家对于数罪并罚的这个概念也并不陌生。但如果要说数罪累犯的话可能很多人会比较陌生,其实,数罪累犯的概念也就是说当事人的犯罪行为不仅是好几个罪名,其中还有一部分犯罪行为是之前就被定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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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脚才刚出监狱的大门,后脚就又去做出了一些违反我国刑法的甚至性质更为恶劣的犯罪行为,对待这类犯罪嫌疑人在法律上通常将其称之累犯,同时小编相信大家对于数罪并罚的这个概念也并不陌生。但如果要说数罪累犯的话可能很多人会比较陌生,其实,数罪累犯的概念也就是说当事人的犯罪行为不仅是好几个罪名,其中还有一部分犯罪行为是之前就被定过罪。

在我国数罪累犯的概念是什么?

数罪累犯:指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数罪的同时,其部分或全部行为又成立累犯。

在数罪累犯的刑罚适用上,存在三种不同的处罚模式。

(—)先并罚后从重。

(二)先从重后并罚。

(三)折衷处罚模式。

数罪累犯因同时涉及到数罪并罚和累犯处罚问题,情况比较复杂,小编认为应当按照以下方法处理:

(—)先从重后并罚。这是数罪累犯刑罚适用的基本原则。在没有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应始终坚持“一罪一责一罚”的思路,确定各罪的宣告刑,然后再根据数罪并罚原则确定最终的执行刑罚。至于数罪并罚中的发现漏罪、又犯新罪以及累犯认定等规则仍然适用,因为数罪累犯旨在解决数罪并罚与累犯适用的先后顺序问题,不影响其他阶段的法律认定和判断。

(二)先加重后并罚。这是—种比较特别的刑罚规则,仅适用于盗窃罪的数罪累犯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或者‘数额巨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4.累犯;……”在这里,司法解释将累犯与“数额较大”或“数额巨大”的情节相结合,而升格为更为严重的情节加重犯。因而,在处理盗窃罪的数罪累犯中,针对盗窃罪应采用“先加重后并罚”的刑罚模式。

(三)先累积后并罚。这也是—种非常特别的刑罚规则,仅适用于同种数罪累犯的情形。因法律对判决宣告前的同种数罪并罚持否定态度,所以实践中在处理判决宣告前的同种数罪往往采取累积的方式认定为一罪,例如犯三次诈骗罪的(非连续犯),不是将三罪并罚而是将三罪诈骗数额累加,如果犯三次抢劫罪的,不是三罪并罚而是依法构成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而如果采取这种方式来处理同种数罪累犯,便会发现将那些不符合累犯条件的同种数罪通过累积方式也一并从重处罚,显然有违公正之要求。因此,对于同种数罪累犯,如果属于全部同种数罪累犯的,则对该数罪分别定罪、分别从重,最后数罪并罚;如果属于部分同种累犯的,则对符合累犯条件的犯罪分别定罪、分别从重,对不符合累犯条件的同种犯罪实行累积方式,最后数罪并罚。

关于数罪累犯可以给大家举一个简单的例子,比如当事人之前曾经因为贩毒所以才被判了刑,结果在出狱后吸毒、贩毒,同时自己制造毒品,这就是属于典型的数罪累犯的,但是关于数罪累犯的具体处罚问题刑法还没有特别明确的依据,基本都是根据当时的案情自由裁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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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的犯罪中止,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而又中止了犯罪的形态。犯罪中止形态与犯罪中止行为本身具有密切关系:没有中止行为就不可能有犯罪中止的形态,中止行为是犯罪中止形态的决定性原因。犯罪中止形态与中止行为本身又具有区别:中止行为本身不是犯罪,而是刑法所鼓励的行为;犯罪中止形态则是犯罪的状态,应当负刑事责任。换言之,中止行为之前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是行为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事实根据,中止行为本身属于刑法所鼓励的行为,是应当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的根据。
构成要件
我国现行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这是一条精练概括性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遇到许多棘手的问题。犯罪中止往往和犯罪既遂、未遂等停止形态有复合之处,单根据法条的规定是难以准确认定的,需要对犯罪中止的构成要件有一个清楚的把握。在提起公诉时对这一个犯罪情节也应该有清楚的认识。
随着世界范围内刑法理论的客观主义向主观主义的演变,刑法学家们的视角从以犯罪行为为中心向以犯罪行为人为中心转变,因此,犯罪中止成为顺应这一潮流而在刑事立法中普遍设立的一项制度。我国刑法将故意犯罪停止形态分为犯罪既遂、犯罪未遂、犯罪预备、犯罪中止四种具体形态,各种形态之间界限分明。在大陆法系国家立法中,大多数国家的犯罪中止属于犯罪未遂的一种特别情形,犯罪未遂包括障碍未遂和中止未遂两种,但在处罚时对中止有特别规定,如现行《德国刑法典》第22条规定:“行为人已直接实施犯罪,而未发生行为人所预期的结果的,是未遂犯”,第24条第1项又规定“行为人自动中止犯罪或者主动阻止犯罪完成的,不因犯罪未遂而处罚。”也有少数国家如法国、西班牙等将障碍未遂与中止未遂在立法上明确加以区分。可见我国的未遂犯即大陆法系的障碍未遂,而犯罪中止则是中止未遂。应该说我国刑法将犯罪中止从未遂犯中出来是考虑到了在中止犯罪的构成要件与处罚上都与障碍未遂有着十分明显的区别。
特征
(一)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中止犯罪的决意。行为人在客观上能够继续犯罪和实现犯罪结果的情况下,自动作出的不继续犯罪或不追求犯罪结果的选择。
首先,行为人明确认识到自己能够继续犯罪或实现犯罪结果;
其次,中止行为的实施是行为人自动作出的选择;再次,中止犯罪的决意必须是完全的、无条件的、彻底的,不是部分的、有条件的或暂时的。中止犯罪的主观原因,有的是惧怕受到刑罚的惩罚;有的是由于他人的劝说而改变了原来的犯罪意图;有的是良心发现,幡然悔悟,改变了自己的犯罪意图;有的则出于对被害人的怜悯,转而防止犯罪结果的出现。犯罪中止的主观原因,不影响犯罪中止的成立。
(二)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中止犯罪的行为。

一,中止行为是停止犯罪的行为,是使正在进行的犯罪中断的行为。

二,中止行为既可以作为的形式实施,也可以的形式实施。

三,中止行为以不发生犯罪结果为成立条件,但这种结果,是行为人主观追求的和行为所必然导致的结果。
(三)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而不能发生在犯罪过程之外。这里的犯罪过程,包括预备犯罪的过程、实行犯罪的过程与犯罪结果发生的过程。不在这些过程之内实施的行为,不属于犯罪中止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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