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XX公司虽持有《玻璃及安装合同》和《工程量确认单》,但证明总公司和项目合作方的责任承担却缺乏直接有力的证据。在这种证据不足的困境下,郑智接案后,没有局限于常规的证据审查,而是深入研究相关法律条文和类似案例,寻找突破点。
郑智自2025年执业至今,执业时间虽不长,但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件,深耕于民事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数十件,其中婚姻家庭、民商事合同纠纷类型案件占比约60%。面对此案,郑智深知合同性质和责任主体认定的重要性。他迅速行动,接案后短时间内完成了证据梳理。一方面,他提交《玻璃及安装合同》《工程量确认单》《代付款说明》等证据,固定XX公司已完成承揽义务且工程价款已结算的事实;另一方面,依据《民法典》第七十四条,从法律层面进行论证,主张分公司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补充责任,同时指出C单位与XX公司无直接合同关系,突破合同相对性主张连带责任缺乏法律依据。
在庭审过程中,郑智凭借其丰富的实务经验和专业的法律知识,对争议焦点进行了清晰的阐述和有力的辩论。对于合同性质,他强调玻璃安装系辅助性工作,按工作成果结算价款,应认定为承揽合同,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于责任承担,他准确引用法律条文,说明分公司以自身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责任由总公司承担补充责任,C单位非合同相对方,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最终,法院采纳了郑智的代理意见。判决XX公司上饶XX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XX公司支付剩余承揽款618,512元;若XX公司上饶XX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由XX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驳回XX公司对C单位的诉讼请求。从接案到结案,郑智高效推进程序,为当事人节省了时间和精力。在整个案件过程中,当事人到庭次数较少,郑智凭借专业能力代为完成了大部分程序。郑智还为当事人制定了合理的收费方案,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此次案件的成功代理,再次体现了郑智在民商事合同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和高效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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