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XX公司将价值57120元的PS板材颗粒交由慈溪XX公司运输,然而货物却未送达收货人。XX公司向慈溪XX公司反映问题后,对方坚称已完成运输义务,拒绝赔偿。此时,XX公司面临着货物损失无法追回的困境,且证据方面也不占优势,仅有的送货单难以证明货物是否实际交付。
20XX年,XX公司找到浙江浙杭(宁波)律师事务所的朱佳嫣律师寻求帮助。朱佳嫣律师自2023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逾300件,在合同纠纷领域有着丰富的实战经验。她深知此类案件的关键在于证明货物未交付,于是决定从收集证据入手。
第1天,朱佳嫣律师完成委托手续,当晚仔细研究了XX公司提供的所有资料,标注出与货物运输、沟通相关的重要信息。
第2天,朱佳嫣律师联系了XX公司的工作人员,详细了解货物运输的具体情况,并获取了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从中梳理出XX公司反映货物未送达以及慈溪XX公司承诺查找签收单据的内容。
第3天,朱佳嫣律师前往C公司,当场查阅了20XX年X月至X月的入库单、电脑入库信息等,均未查到该案所涉货物的入库信息,并取得了相关证明材料。
第4-10天,朱佳嫣律师将收集到的证据进行整理和分析,撰写起诉状和代理词,明确诉讼请求和法律依据。
第11天,朱佳嫣律师向一审法院提交了诉讼材料,包括货物运输单、送货单、微信聊天记录、C公司的证明等,正式启动诉讼程序。
第12-14天,等待法院受理案件期间,朱佳嫣律师针对慈溪XX公司可能提出的抗辩理由进行了预判,并准备了相应的反驳证据和辩论要点。
第15天,一审法院受理了案件。
在一审过程中,慈溪XX公司以XX公司支付运输费及送货单有“王X”签名为由,主张已完成运输义务。朱佳嫣律师指出,托运人支付运输费不能证明承运人完成运输义务,送货单上“王X”的签名系慈溪XX公司工作人员或其雇佣司机所签,无法证明货交收货人。一审法院采纳了朱佳嫣律师的观点,判决慈溪XX公司赔偿XX公司货物损失57120元及利息。
慈溪XX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期间,朱佳嫣律师继续为XX公司进行辩护,强调慈溪XX公司未能提供货交收货人的证据。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了慈溪XX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虽然案件已经胜诉,但考虑到执行环节可能存在的风险,朱佳嫣律师告知XX公司,若慈溪XX公司拒不履行判决,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一安排为XX公司保留了最后的受偿路径,最大程度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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