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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情况
20XX年,石家庄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阎X犯诈骗罪。阎X虚构新冠抗原进货渠道,骗取刘XX6.3万元用于日常开销和家人看病。案发后,公安机关到阎X家中传唤时他不在,经家属电话联系后,他回到家中配合调查。执业六年的张志来律师接手此案,此前他已成功办理上百件刑事辩护案件,其中诈骗类经济案件占比约50%,这些经验让他对这类案件的证据审查和情节判断有着敏锐的洞察力。
自首情节的挖掘
在审查案件过程中,张志来仔细翻阅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大量证据材料。他注意到公安机关到阎X家中传唤时其不在,后经家属联系主动回家配合调查这一细节。张志来结合自己多年的刑事辩护经验,判断这可能构成自首情节。他进一步对比了相关法律条文和以往类似案例,发现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认定自首具有重要参考价值。毕业于专业法律院校的张志来深知自首情节对于被告人量刑的重要性,于是在庭审中积极向法庭提出被告人阎X有自首情节的观点。
专业辩护带来的成果
最终,法院采纳了张志来律师的观点,认定被告人阎X主动到案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可从轻处罚。同时,考虑到阎X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进行了从宽处理。张志来律师凭借在诈骗类经济案件领域的深耕细作,成功为被告人争取到了较为有利的判决结果,体现了专业辩护在刑事司法中的重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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