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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常有律师在上海市海华永泰(沈阳)律师事务所执业期间,处理过诸多疑难案件。就拿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来说,原告梁某借给被告绥中XX公司200万元,被告宁某却辩称款项是投资款而非借款,这就是案件的疑难之处。在法律上,投资款和借款有着不同的性质和处理方式,如果不能准确认定款项性质,原告的权益就难以保障。
隋律师接手案件后,按时间顺序展开调查。首先,他仔细梳理了原告与被告之间的资金往来记录,发现原告分三笔给被告公司账户汇入共计200万元,其中一笔备注为“借款”。接着,隋律师找到了关键证据——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这份协议明确确认了200万元款项的性质为借款。在庭审中,隋律师围绕这份协议和资金往来记录进行了有力辩护,指出被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存在投资合意及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约定,且口罩项目最终未获审批。
最终,法院采纳了隋律师的观点,认定案涉款项为借款,判决被告绥中XX公司和宁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梁某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对比被告最初的抗辩,如果款项被认定为投资款,原告很可能血本无归,而最终成功追回200万元本金,保障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结合辽宁办案经验,在处理民间借贷纠纷这类案件时,从证据视角来看,证据的收集和固定至关重要。像本案中的借款协议就是关键证据,能直接证明款项性质。同时,资金往来记录等间接证据也能起到辅助作用,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在面对被告的抗辩时,要善于运用证据进行反驳,让事实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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