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这起案件中,被告人与多名同案人共谋,在多处山头、路段开设赌场,以“四门子”方式组织赌博,持续5个多月、开设390余场,赌资累计高达390万余元,属于法律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公诉机关指控当事人出资入股、负责赌场钱款收支统计,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面临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大量刑风险。
当事人最初掌握的证据较少,关键缺失的证据是能证明自己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证据。曾敏杰律师介入后,全面梳理卷宗、同案供述、账本记录、到案经过及举报材料。他申请调取了当事人到案经过的相关证据,以证明其主动到案;收集整理了当事人举报他人犯罪的相关材料,并配合司法机关查证属实,固定立功证据;同时梳理账本记录,明确当事人主动退出个人全部违法所得8000元,并代为退还赌场赃款42000元的证据。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对于当事人主动到案且如实供述的证据,证明其构成自首,可减轻处罚;举报他人犯罪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其立功,可从轻处罚;主动退赃的证据,证明其积极降低社会危害。对方质证可能会对这些证据的关联性、真实性提出质疑,但曾敏杰律师通过详细阐述证据的来源、形成过程以及与案件的关联性进行回应。比如对于到案经过证据,说明是由公安机关依法记录,真实反映了当事人主动到案的情况;对于举报材料,说明是当事人主动提供且经司法机关查证属实。
最终,法院认定当事人构成开设赌场罪,系主犯、情节严重,但结合自首、立功、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等情节,决定对其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曾敏杰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优先核查当事人到案经过、是否有立功表现以及退赃情况等证据。通过全面梳理卷宗、收集相关材料,固定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在庭审中有力地为当事人进行辩护,从而争取到了减轻处罚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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