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陈军律师在江苏大桥律师事务所执业期间,曾接手一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重大刑事案件。涉案的A公司采用“双轨制”会员发展模式,通过拉人头发展下线吸纳资金,涉及多省市2900余名会员,非法吸纳资金数千万元。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对包括PX在内的7名被告人提起公诉,指控其行为情节严重。在法律适用上,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要件明确,但对于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具体地位、获利情况等细节,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这起案件的复杂之处在于,涉及人员众多、金额巨大,且被告人PX的获利情况存在争议,这些都给辩护工作带来了很大挑战。
陈军律师接受委托后,首先全面查阅了案卷材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进行了逐一核实。他发现,公诉机关指控PX非法获利的金额中有部分存在争议,并非违法所得,而是个人借贷。同时,确认PX作为公司员工,按公司要求参与传销活动,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基于这些事实,陈律师明确了“情节辩护+获利辨析”的核心辩护方向。在庭审中,他提出六项核心辩护意见,包括PX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当庭自愿认罪有坦白情节、A公司弥补了部分损失可酌情从轻、PX主观恶性小、指控的部分获利不应认定为违法所得等。
最终,江阴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部采纳了陈军律师的辩护意见。法院认定PX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无前科劣迹,且指控的部分违法所得证据不足,依法将其非法获利认定为较低金额。结合PX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的悔罪表现,法院判处PX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PX退缴的违法获利予以没收。与公诉机关最初的指控相比,PX得到了从轻处罚,获得了改过自新的机会。
结合江苏无锡的办案经验,在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这类案件时,从证据视角来看,要注重对被告人获利情况等关键证据的细致审查,确保指控的金额准确无误。同时,要善于挖掘有利于被告人的情节证据,如从犯地位、坦白情节等。在法律适用方面,要准确把握相关罪名的构成要件,结合具体案件事实进行精准辩护,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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