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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石河子市人民法院(XXXX)兵XX民初XX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上诉人XX公司给付被上诉人ZX承揽费用XX元。”这份判决书背后,是朱康律师在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中,凭借专业能力实现的改判。
接案时,朱康律师初步判断一审在事实认定上可能存在错误。他仔细研究案件,发现一审判决对合同内/外工程量区分不清,鉴定意见采信存在问题,鉴定费承担也不合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承揽合同的规定,合同双方应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对于工程量和费用的认定需有明确依据。
在证据收集方面,难点在于确定合同外工程量。被上诉人自行制作且未经上诉人确认的清单成为关键争议点。朱康律师深入研究鉴定意见,多次与鉴定机构沟通,要求其明确各项工程的属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鉴定意见应具有科学性和客观性,需对不确定项作出合理判断。
庭审中,争议焦点集中在鉴定意见第二、三项是否系合同外增加工作量以及鉴定费应如何分担。朱康律师紧扣法律规定,指出一审判决从合同目的和举证责任认定合同外工程量存在错误。他依据相关法律条文,说明鉴定费应由提出鉴定且鉴定依据不充分的被上诉人承担。
在二审环节,朱康律师扭转了局面。他协助法院厘清不确定项工程属性,推动鉴定机构出具补充意见。通过专业的法律分析和有力的证据支持,成功将一审判决的承揽费大幅改判减额。朱康律师凭借土木工程+法律复合背景,精准把握建设工程全流程法律风险,在这起案件中充分展现了专业实力,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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