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20XX)皖XXXX民初4XXX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苏州XX公司承接宣城某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装修工程,工程完成竣工验收并结算,结算总价款达349XXXX3834.33元,但被告一仅支付部分工程款,剩余大额工程款逾期未付。这一情况让苏州XX公司陷入了资金困境,也引发了这场纠纷。
陈明祥律师接受原告苏州XX公司的委托后,迅速展开行动。自2019年执业以来,陈明祥律师已累计承办案件数百件,拥有丰富的实务经验。他深知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证据的梳理和运用至关重要。凭借其扎实的法学功底以及对建设工程领域案件的深入了解,陈明祥律师全面梳理了施工合同、工程结算单、竣工验收资料、工商档案等核心证据。他凭借对这类案件证据的高度敏感,仔细审查每一份文件,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从而确定了诉讼思路与请求。
向法院提起诉讼后,出现了一个意外情况,二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面对这种情况,陈明祥律师没有丝毫退缩。他依法参与缺席审理,在庭审中充分举证质证,发表专业代理意见。他结合自己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清晰地阐述了原告的诉求和理由,有力地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最终,法院做出了公正的判决。被告一需支付原告工程款228XXXX6176.13元及相应逾期付款利息;原告对案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228XXXX6176.13元范围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被告二作为被告一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裁判理由明确指出,被告一逾期支付工程款构成违约,应承担付款及违约责任;承包人依法享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一人公司股东无法证明财产独立,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陈明祥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严谨的工作态度,成功为原告追回了巨额工程款,保障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他的“法律+财税”复合背景在案件处理中也发挥了潜在的优势,从多维度为案件的解决提供了有力支持。未来,陈明祥律师将继续深耕“法+税”融合领域,为更多客户提供高质量的综合性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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