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扶养义务是怎么规定的?

最新修订 | 2024-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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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婚姻法》已经失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新婚姻法扶养义务是怎么规定的?

一、新婚姻法扶养义务是怎么规定的?

《婚姻法》已经失效,根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二、确定孩子抚养权的原则是什么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7、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8、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 ,应予准许。

由上正文可见,夫妻双方对于孩子和老人的抚养业务不会随着离婚而改变,这是一种道德上的问题。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应就孩子的抚养权问题达成一致,如果无法达成一致,可以采取民事诉讼的方式来解决关于孩子的抚养权问题。一般孩子的年龄在2周岁以内都是由女方进行抚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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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夫妻扶养义务有哪些规定
子女抚养权原则规定是,如果父母离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改变。子女抚养权,主要取决于抚养条件。在子女抚养权这个问题上,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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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婚姻法夫妻扶养义务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婚姻法解释夫妻扶养义务  婚姻法第二十条解释:【夫妻扶养义务】  第二十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解释】  
一、条文内容介绍  扶养是指特定亲属间一方对他方承担生活供养义务的法律关系,是存在于特定亲属之间的相互接济、相互扶持的伦理关系,为使这种伦理关系能有法律依据和形成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现代法律详细规定了扶养产生的根据、扶养的范围、方式以及扶养权利人、义务人的顺序等。这样的规定,也是为了实现老、幼、鳏、寡、残者皆有生活归宿的目的。本条是关于夫妻双方有相互扶养义务的规定。家庭作为社会的最初社会组织形式,还承担着重要的扶养功能,因而扶养制度是婚姻家庭法中的基本制度。  本条文的具体释义如下:  
(一)扶养的意义  扶养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别。广义的扶养,是指一定范围的亲属间有相互扶养、日常事务的照顾和精神上的安慰的法定义务。它是赡养、扶养、抚养的统称。狭义的扶养,是指夫妻之间和兄弟姐妹等平辈亲属之间有相互供养、日常事务的照料和精神上的安慰的法定义务。根据亲属间不同辈分、年龄的情况,我国婚姻法将扶养(广义)分为抚养——长辈对晚辈而言,赡养——晚辈对长辈而言,扶养(狭义)——平辈之间而言,予以分别规定。且我国婚姻法中只对平辈之间称为扶养关系。本条所规范的夫妻之间的扶养就是采狭义扶养之意,是指夫妻之间的一方对其配偶负有提供生活供养责任的法律义务。  我国婚姻法中规定的扶养,是一种基于亲属身份关系的扶养关系,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是一种法定扶养。这与产生于合同的议定扶养,或是产生于遗嘱规定的遗嘱扶养有很大的区别。议定扶养与遗嘱扶养统称为“基于法律行为的扶养”,不属于婚姻家庭法中的扶养。我国将议定扶养与遗嘱扶养规定于《继承法》中,故婚姻家庭法中的扶养仅指法定扶养。本条规定的夫妻间的扶养是法定扶养中的一种。  
(二)要求给付扶养费的条件  
首先,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夫妻扶养从婚姻有效成立时产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直存在且具有法律拘束力,但是当婚姻关系终止时,夫妻间的相互扶养关系也随之消灭。  
其次,一方给付扶养费应当是在另一方有需要时,通常是指夫妻一方没有固定收入或缺乏生活来源,或者无生活能力或生活困难,或因患病、年老等原因需要扶养。虽然法律赋予弱势的一方享有请求支付扶养费的权利,但是该方也不得滥用权利,比如,不得在夫妻感情破裂后或者出于报复心理而无理要求对方承担扶养费。此点虽然法条中未予明确,但却是本条款内容的应有之义,也是在实际审理案件中予以重点查明和考量的情节。  
二、条文所调整的纠纷范围  从审判实践看,本条文主要调整夫妻之间因为相互的扶养权利义务关系而发生的纠纷,如要求义务方提供生活费用、医药费等。另外还有在夫妻间实行分别财产制时因扶养权利义务关系而产生的纠纷。  【实务难点】  夫妻相互扶养义务与夫妻财产制的关系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也可以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在不同的夫妻财产制下,夫妻之间履行相互扶养义务有所不同。  对于适用共同财产制的夫妻而言,夫妻婚内财产共有,共同负担家庭生活费用,而这就可以视为夫妻扶养义务的具体履行方式。.如果双方同居生活,扶养义务自然会在共同生活中得以实现,而不会产生问题。但是如果双方分居生活,一方拒不扶养对方,并且需要扶养的一方在请求他方给付抚养费时,对方没有个人财产,或者个人财产数额极少,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判决义务人履行夫妻扶养义务此点在理论上还没有一种合理的解决方法,因此需要依赖创设新的法律制度,即在夫妻分居时可以请求终止共同财产制而实行分别财产制,
然后用义务人的个人财产支付权利人的扶养费。  对于适用分别财产制的夫妻而言,由于夫妻相互扶养义务是法定义务,故无论夫妻就财产问题作出何种约定,都不能免除法定的扶养义务。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一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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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A夫妻扶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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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文内容介绍  扶养是指特定亲属间一方对他方承担生活供养义务的法律关系,是存在于特定亲属之间的相互接济、相互扶持的伦理关系,为使这种伦理关系能有法律依据和形成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现代法律详细规定了扶养产生的根据、扶养的范围、方式以及扶养权利人、义务人的顺序等。这样的规定,也是为了实现老、幼、鳏、寡、残者皆有生活归宿的目的。本条是关于夫妻双方有相互扶养义务的规定。家庭作为社会的最初社会组织形式,还承担着重要的扶养功能,因而扶养制度是婚姻家庭法中的基本制度。  本条文的具体释义如下:  
(一)扶养的意义  扶养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别。广义的扶养,是指一定范围的亲属间有相互扶养、日常事务的照顾和精神上的安慰的法定义务。它是赡养、扶养、抚养的统称。狭义的扶养,是指夫妻之间和兄弟姐妹等平辈亲属之间有相互供养、日常事务的照料和精神上的安慰的法定义务。根据亲属间不同辈分、年龄的情况,我国婚姻法将扶养(广义)分为抚养——长辈对晚辈而言,赡养——晚辈对长辈而言,扶养(狭义)——平辈之间而言,予以分别规定。且我国婚姻法中只对平辈之间称为扶养关系。本条所规范的夫妻之间的扶养就是采狭义扶养之意,是指夫妻之间的一方对其配偶负有提供生活供养责任的法律义务。  我国婚姻法中规定的扶养,是一种基于亲属身份关系的扶养关系,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是一种法定扶养。这与产生于合同的议定扶养,或是产生于遗嘱规定的遗嘱扶养有很大的区别。议定扶养与遗嘱扶养统称为“基于法律行为的扶养”,不属于婚姻家庭法中的扶养。我国将议定扶养与遗嘱扶养规定于《继承法》中,故婚姻家庭法中的扶养仅指法定扶养。本条规定的夫妻间的扶养是法定扶养中的一种。  
(二)要求给付扶养费的条件  
首先,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夫妻扶养从婚姻有效成立时产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直存在且具有法律拘束力,但是当婚姻关系终止时,夫妻间的相互扶养关系也随之消灭。  
其次,一方给付扶养费应当是在另一方有需要时,通常是指夫妻一方没有固定收入或缺乏生活来源,或者无生活能力或生活困难,或因患病、年老等原因需要扶养。虽然法律赋予弱势的一方享有请求支付扶养费的权利,但是该方也不得滥用权利,比如,不得在夫妻感情破裂后或者出于报复心理而无理要求对方承担扶养费。此点虽然法条中未予明确,但却是本条款内容的应有之义,也是在实际审理案件中予以重点查明和考量的情节。  
二、条文所调整的纠纷范围  从审判实践看,本条文主要调整夫妻之间因为相互的扶养权利义务关系而发生的纠纷,如要求义务方提供生活费用、医药费等。另外还有在夫妻间实行分别财产制时因扶养权利义务关系而产生的纠纷。  【实务难点】  夫妻相互扶养义务与夫妻财产制的关系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也可以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在不同的夫妻财产制下,夫妻之间履行相互扶养义务有所不同。  对于适用共同财产制的夫妻而言,夫妻婚内财产共有,共同负担家庭生活费用,而这就可以视为夫妻扶养义务的具体履行方式。.如果双方同居生活,扶养义务自然会在共同生活中得以实现,而不会产生问题。但是如果双方分居生活,一方拒不扶养对方,并且需要扶养的一方在请求他方给付抚养费时,对方没有个人财产,或者个人财产数额极少,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判决义务人履行夫妻扶养义务此点在理论上还没有一种合理的解决方法,因此需要依赖创设新的法律制度,即在夫妻分居时可以请求终止共同财产制而实行分别财产制,
然后用义务人的个人财产支付权利人的扶养费。  对于适用分别财产制的夫妻而言,由于夫妻相互扶养义务是法定义务,故无论夫妻就财产问题作出何种约定,都不能免除法定的扶养义务。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一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婚姻法的扶养义务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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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文内容介绍  扶养是指特定亲属间一方对他方承担生活供养义务的法律关系,是存在于特定亲属之间的相互接济、相互扶持的伦理关系,为使这种伦理关系能有法律依据和形成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现代法律详细规定了扶养产生的根据、扶养的范围、方式以及扶养权利人、义务人的顺序等。这样的规定,也是为了实现老、幼、鳏、寡、残者皆有生活归宿的目的。本条是关于夫妻双方有相互扶养义务的规定。家庭作为社会的最初社会组织形式,还承担着重要的扶养功能,因而扶养制度是婚姻家庭法中的基本制度。  本条文的具体释义如下:  
(一)扶养的意义  扶养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别。广义的扶养,是指一定范围的亲属间有相互扶养、日常事务的照顾和精神上的安慰的法定义务。它是赡养、扶养、抚养的统称。狭义的扶养,是指夫妻之间和兄弟姐妹等平辈亲属之间有相互供养、日常事务的照料和精神上的安慰的法定义务。根据亲属间不同辈分、年龄的情况,我国婚姻法将扶养(广义)分为抚养——长辈对晚辈而言,赡养——晚辈对长辈而言,扶养(狭义)——平辈之间而言,予以分别规定。且我国婚姻法中只对平辈之间称为扶养关系。本条所规范的夫妻之间的扶养就是采狭义扶养之意,是指夫妻之间的一方对其配偶负有提供生活供养责任的法律义务。  我国婚姻法中规定的扶养,是一种基于亲属身份关系的扶养关系,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是一种法定扶养。这与产生于合同的议定扶养,或是产生于遗嘱规定的遗嘱扶养有很大的区别。议定扶养与遗嘱扶养统称为“基于法律行为的扶养”,不属于婚姻家庭法中的扶养。我国将议定扶养与遗嘱扶养规定于《继承法》中,故婚姻家庭法中的扶养仅指法定扶养。本条规定的夫妻间的扶养是法定扶养中的一种。  
(二)要求给付扶养费的条件  
首先,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夫妻扶养从婚姻有效成立时产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直存在且具有法律拘束力,但是当婚姻关系终止时,夫妻间的相互扶养关系也随之消灭。  
其次,一方给付扶养费应当是在另一方有需要时,通常是指夫妻一方没有固定收入或缺乏生活来源,或者无生活能力或生活困难,或因患病、年老等原因需要扶养。虽然法律赋予弱势的一方享有请求支付扶养费的权利,但是该方也不得滥用权利,比如,不得在夫妻感情破裂后或者出于报复心理而无理要求对方承担扶养费。此点虽然法条中未予明确,但却是本条款内容的应有之义,也是在实际审理案件中予以重点查明和考量的情节。  
二、条文所调整的纠纷范围  从审判实践看,本条文主要调整夫妻之间因为相互的扶养权利义务关系而发生的纠纷,如要求义务方提供生活费用、医药费等。另外还有在夫妻间实行分别财产制时因扶养权利义务关系而产生的纠纷。  【实务难点】  夫妻相互扶养义务与夫妻财产制的关系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也可以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在不同的夫妻财产制下,夫妻之间履行相互扶养义务有所不同。  对于适用共同财产制的夫妻而言,夫妻婚内财产共有,共同负担家庭生活费用,而这就可以视为夫妻扶养义务的具体履行方式。.如果双方同居生活,扶养义务自然会在共同生活中得以实现,而不会产生问题。但是如果双方分居生活,一方拒不扶养对方,并且需要扶养的一方在请求他方给付抚养费时,对方没有个人财产,或者个人财产数额极少,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判决义务人履行夫妻扶养义务此点在理论上还没有一种合理的解决方法,因此需要依赖创设新的法律制度,即在夫妻分居时可以请求终止共同财产制而实行分别财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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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扶养义务?
狭义扶养义务主要是指的平辈之间的相互抚养,比如说夫妻之间,兄弟姐妹之间。而并非是父母子女之间的抚养关系。广义的扶养包括赡养、扶养以及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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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婚姻法中夫妻扶养义务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婚姻法中夫妻扶养义务包括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夫妻之间的互相扶养既是权利又是义务,这种权利义务是平等的。也就是说,丈夫有扶养其妻子的义务,妻子也有扶养其丈夫的义务;反之,夫妻任何一方均有受领对方扶养的权利。
2、夫妻间的扶养权利义务以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扶助为内容,是婚姻内在属性和法律效力对主体的必然要求。这既是双方当事人从缔结婚姻开始就共生的义务,也是婚姻或家庭共同体得以维系和存在的基本保障。夫妻可以约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的归属,如将其中的某项财产或收入,确定归一方所有或双方分别所有。有的夫妻约定各自的工资或收入归各自所有,但这并不意味着,夫或妻只负担各自的生活费用而不承担扶养对方的义务,如当一方患有重病时,另一方仍有义务尽力照顾,并提供有关治疗费用。
3、夫妻扶养从婚姻合法有效成立之时起产生,至婚姻合法有效终止时消灭,在婚姻关系有效存续的整个过程中一直存在且具有法律拘束力,因而是一种状态性的、持续性的法律关系。
4、夫妻扶养为法定义务,具有法律强制性。基于夫妻关系的特殊性,夫妻扶养通常在婚姻共同生活中自学履行。当夫妻一方没有固定收入和缺乏生活来源,或者无生活能力或生活困难,或因患病、年老等原因需要扶养,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承担扶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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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知识夫妻间包括哪些扶养义务
[律师回复] 一、夫妻间包括哪些扶养义务 广义的扶养是指一定亲属间的相互供养和扶助的法定义务。民法典依据亲属的辈分不同,将扶养分为长辈对晚辈的抚养、晚辈对长辈的赡养、配偶之间和兄弟姐妹之间狭义的扶养三种。民法典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民法典对扶养采狭义解释,而我国刑法中的扶养采广义解释,“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泛指夫妻、父母子女、祖孙、兄弟姐妹间的扶养、抚养和赡养义务。  
二、理解夫妻间的扶养义务时应当注意:  
1、夫妻间的扶养义务以夫妻合法身份关系为前提。与当事人感情的好坏没有关系。  
2、夫妻间的扶养是有条件的。即以一方有能力扶养和另一方需要扶养为限,与债务的履行存在严格区别。  
3、夫妻间的扶养义务,属于民法上的强行性义务,不得以约定的形式改变它。  
4、夫妻间的扶养即是权利又是义务,不同于国家扶助、社会扶助,后者的权利义务是单向的。  
5、当夫妻间因履行扶养义务问题发生争议时,需要扶养的一方可以向人民调解组织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追索扶养费的民事诉讼。  
6、夫妻一方不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致使需扶养的一方陷入生活无着的境地,从而构成遗弃罪的,在承担刑事法律责任的基础上亦不能免除其扶养义务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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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扶养义务有哪些
首先,最基础的就是在婚姻关系中,双方必须要在生活和物质上相互扶持、给予供养。然后,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难免会生病。当其中一个人生病的时候,另一个人必须要照顾他。最后,当其中一方被限制了行为能力或者失去了行为能力的时候,另一个人必须要担任这个人的法定监护人,对被监护的一方进行监督、照顾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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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夫妻义务有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 1)夫妻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 2)夫妻都有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任何一方都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 3)夫妻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之间的财产权利义务主要有:
1、夫妻财产制我国夫妻财产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 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未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 5)其他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下列财产归夫妻个人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因一方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制并不排斥夫妻就财产的归属另行约定。夫妻可以书面约定婚前财产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共同所有或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夫妻对财产的归属一经约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在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以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清偿。
2、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婚姻法》
第十四条 夫妻姓名权
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十五条 夫妻的自由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你好,我想请问一下,因为我姐姐马上结婚了,他对婚姻法不太了解,她想搞清楚婚姻法再结婚,所以叫我帮她查询一下事实婚姻,请问如何主张事实婚姻,新婚姻法关于事实婚姻的定义
[律师回复] 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事实婚在我国长期大量存在,在广大农村特别是边远地区,事实婚甚至占当地婚姻总数的百分之六、七十。造成这一状况的原因主要有:
  
(1)传统习俗的影响。我国民间流行仪式婚,许多人认为,只要举行了婚礼,亲朋好友认可,就是夫妻了,没有必要再履行法律手续。
  
(2)婚姻登记不方便。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而我国幅员辽阔,对于地理位置偏远、交通不便的地区,进行结婚登记有一定困难。
  
(3)登记制度不健全。比如,有的当事人到了婚姻登记机关,因办事人员不在等原因不能登记。有的擅自提高法定婚龄,使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不能得到实现。
  
(4)婚姻登记搭车收费。比如有的要收计划生育押金、户口迁移保证金等。
  
(5)法制宣传不够。人们的法制观念淡薄,对婚姻登记的重要性缺乏认识。有的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为逃避国家对婚姻的管理和监督,故意不登记,造成事实婚姻状态。
  通常情况下对事实婚姻进行证明的需要收集有关的材料才可以,并且我国现在已经不再承认事实婚姻,通常都认定为非法同居。此种关系会产生很多的法律纠纷,因此建议各位男女一定要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这样才是对自己利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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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扶养义务有什么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夫妻扶养义务有什么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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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是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 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是指基于《婚姻法》、《民法通则》、《继承法》等法律所赋承的监护关系、继承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扶养关系,本着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而形成婚姻家庭关系中所承担的法定义务的人。这个法定义务人既承担着法定义务,也传承着民族的传统美德与自然习俗。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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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咨询一个问题,我的男朋友跟我求婚了,我们打算明年去扯证,我想问一下有关婚姻法的一些问题,婚姻法对事实婚姻的解释及新婚姻法关于事实婚姻的定义
[律师回复] 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事实婚在我国长期大量存在,在广大农村特别是边远地区,事实婚甚至占当地婚姻总数的百分之六、七十。造成这一状况的原因主要有:
(1)传统习俗的影响。我国民间流行仪式婚,许多人认为,只要举行了婚礼,亲朋好友认可,就是夫妻了,没有必要再履行法律手续。
(2)婚姻登记不方便。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而我国幅员辽阔,对于地理位置偏远、交通不便的地区,进行结婚登记有一定困难。
(3)登记制度不健全。比如,有的当事人到了婚姻登记机关,因办事人员不在等原因不能登记。有的擅自提高法定婚龄,使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不能得到实现。
(4)婚姻登记搭车收费。比如有的要收计划生育押金、户口迁移保证金等。
(5)法制宣传不够。人们的法制观念淡薄,对婚姻登记的重要性缺乏认识。有的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为逃避国家对婚姻的管理和监督,故意不登记,造成事实婚姻状态。
《新婚姻法》中的抚养义务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新婚姻法抚养义务是怎么规定的新婚姻法抚养义务《婚姻法》第36条第
2、3款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二、确定孩子抚养权的原则是什么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7、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8、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由此可见,根据新婚姻法抚养义务方面的规定,抚养孩子是父母的义务,这个不会因双方离婚而发生改变。如果夫妻双方离婚,应该就孩子抚养权及抚养费做出约定。离婚双方可以协商,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孩子抚养的问题。一般来说,孩子年龄很小,在两周岁以内的,抚养权归女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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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扶养义务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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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新婚姻法夫妻间的义务有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 1)夫妻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 2)夫妻都有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任何一方都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 3)夫妻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之间的财产权利义务主要有:
1、夫妻财产制我国夫妻财产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 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未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 5)其他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下列财产归夫妻个人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因一方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制并不排斥夫妻就财产的归属另行约定。夫妻可以书面约定婚前财产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共同所有或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夫妻对财产的归属一经约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在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以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清偿。
2、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婚姻法》
第十四条 夫妻姓名权
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十五条 夫妻的自由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新婚姻法夫妻间的义务有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
1)夫妻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2)夫妻都有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任何一方都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3)夫妻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之间的财产权利义务主要有:
1、夫妻财产制我国夫妻财产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未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5)其他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下列财产归夫妻个人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因一方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制并不排斥夫妻就财产的归属另行约定。夫妻可以书面约定婚前财产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共同所有或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夫妻对财产的归属一经约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在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以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清偿。
2、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3、夫妻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相互享有继承权父母子女关系,也称亲子关系,是指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父母子女关系可以分为婚生父母子女、非婚生父母子女、养父母养子女和继父母继子女四类。通过上文我们可以知道新婚姻法夫妻间的义务有哪些,主要都为了保障夫妻之间的人身权利,而另一方不得对他方进行限制和干预,要互相照顾对方,拥有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同时也有计划生育的义务,更多问题可以咨询律师为您解答。
新婚姻法第四条的含义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抵押贷款房屋抵押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汽车抵押抵押合同二手房抵押贷款新婚姻法就目前急需解决的问题作出了许多全新的规定,第四条就是新增的规定之一。该条文规定了关于婚姻家庭的道德规范,这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和谐家庭有着重要的引导作用。下面小编就为大家总结了新婚姻法第四条的相关知识。
一、新婚姻法第四条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二、释义本条是新增条文,规定了婚姻家庭中的道德规范。调整婚姻家庭关系涉及法治和德治,两者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缺一不可的。婚姻家庭关系十分复杂,涉及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维护秩序等问题应当依靠法治的权威性和强制性手段来规范人们的行为;涉及思想品行、生活习俗等问题应当依靠德治的感召力和劝导力提高人们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实行继承优良传统与弘扬时代精神相结合,尊重个人合法权益与承担社会责任相统一,努力形成健康和谐、积极向上的思想道德规范。大力倡导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的家庭美德。这些对于建立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是至关重要的,也是法治所不能包办代替的。因此,修改婚姻法,必须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本条的规定是婚姻家庭道德规范的法律化,对于建立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具有强有力的推动作用。婚姻以夫妻共同生活为目的,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忠实。家庭的和睦是社会安定的重要基础,要提倡文明婚俗,鼓励家庭成员勤俭持家,建立互爱互助、和睦团结的婚姻家庭关系。
三、知识延伸新婚姻法关于结婚条件的介绍新婚姻法规定,具备以下结婚条件,婚姻才成立:
(一)男女双方本人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二)任何一方必须没有与第三者存在的婚姻关系;
(三)必须达到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四)必须没有不应结婚的生理缺陷。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禁止结婚;
(五)双方之间无不应结婚的血亲关系,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间,禁止结婚。禁止结婚的疾病的规定我国婚姻法中禁止结婚的疾病患者有两类:一类是法律明确列举的,即患麻风病尚未治愈者;二类是法律作概括性规定的,主要指在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麻风病是接触性的恶性传染病,患有这种疾病的人结婚会传染给对方,并遗传给后代,这对于对方、对子孙后代,甚至民族的健康都会造成不良的影响,因此法律明确规定麻风病患者不得结婚,但已经治愈者不受此限。法律上作概括性规定,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主要指精神失常未经治愈、先天性痴呆以及某些已被实践证明不应结婚的传染性或遗传性疾病。对确定为不宜结婚的疾病,应具有充分的科学根据,并应进行医学上的专门鉴定。综上所述,新婚姻法第四条主要规定的是婚姻家庭的道德规范。人们在婚姻家庭关系的处理过程中需要以此为指导,弱化家庭内部的矛盾冲突,是家庭内部和谐。但是这一规定没有责任的相关规定,因此只是倡导性的规定,难以起到强有力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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