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然气安装工程款纠纷案
南充某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于20年8月31日与四川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委托合同》,负责其某项目二期427户天然气管道设施建设工程,合同总价208万余元。合同约定被告签合同后付50万,余款158万余元在“通气点火前”付清。后来被告资金周转困难,双方于20年9月1日签《补充协议》,变更付款方式,被告以三期项目50个车位销售款抵扣剩余工程款,承诺最迟20年12月31日前付清。但付款期限到了,被告没足额付款,截至起诉前,还欠工程款本金110万余元及违约金。天然气公司委托黄明律师和赵X律师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工程款及按原合同约定银行贷款利率三倍计算的违约金18万余元。
争议焦点一:欠付工程款的具体金额
被告认可欠款事实,但偿付能力有困难。代理律师通过梳理银行流水、双方盖章确认的《往来款项确认书》等证据,在法庭主持下与被告当庭对账,最终确定无争议的欠付工程款本金为1,019,541元。法院认可了这一金额,为天然气公司的核心诉求奠定了事实基础。
争议焦点二: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应适用原合同约定还是视为变更后未约定
被告对高额违约金提出异议。代理律师指出,《补充协议》虽变更了原合同付款方式和期限,修改了违约责任条款表述,但未明确“免除”逾期付款违约责任。被告长期拖欠构成违约,应承担责任,同时向法庭陈述了原合同违约金标准的约定背景。法院认为《补充协议》对原合同违约责任条款作出变更,双方未重新明确标准,酌情裁定违约金自最终确定的逾期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判决结果
法院全额支持了工程款本金,判决被告向天然气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019,541元;支持逾期付款违约金,按LPR计算;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2025年2月,张X的朋友瞿X因投资项目资金周转,向张X借款12万元。张X于2月12日银行转账支付,瞿X先出具《借条》,后于2月19日出具《借款承诺书》,约定2025年4月15日还款,逾期按每日万分之三付利息,若因违约导致出借人采取法律手段,借款人承担包括律师费在内的全部合理维权费用。还款期限到后,瞿X只还了3.6万元,剩余8.4万元本金及利息未付。张X委托黄明律师起诉,要求瞿X偿还剩余本金、支付逾期利息,并承担律师费、保全保险费等。
争议焦点一:剩余本金及利息的计算是否准确
代理律师强化证据优势,向法庭提交银行转账凭证、《借条》《借款承诺书》及被告部分还款记录,形成完整证据闭环。精确计算截至起诉前的利息,庭审中调整利息计算起止点,明确自逾期次日(2025年4月16日)起,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约计算,撤回可能被视为重复主张的“违约金”请求。
争议焦点二:《借款承诺书》中关于由违约方承担律师费等维权费用的约定是否有效
代理律师向法庭阐明该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明确,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有督促债务人诚信履约、弥补守约方维权成本的功能。提交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费支付凭证证明费用已实际发生。被告虽未到庭,但书面答辩对律师费承担提出异议,代理律师当庭回应,指出被告签署《借款承诺书》应受约束,其“不知晓相关法律细则”抗辩不能免除合同义务。
判决结果
法院全面采纳代理意见,判决被告瞿X偿还借款本金84,000元;按《借款承诺书》约定的日万分之三支付逾期利息,自2025年4月16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承担原告律师费3,000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法律建议
在商业合作和民间借贷中,大家要重视合同和协议的签订。像天然气安装工程款纠纷案里,补充协议虽变更付款方式,但对违约金约定不明,导致后续有争议。所以签协议时,条款要明确清晰。民间借贷中,一定要有完备的书面证据,如借条、借款承诺书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这样才能在发生纠纷时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这两起案件中,黄明律师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他从2023年开始执业,承办各类刑事民商事案件已逾100件。他曾在大型央企及知名上市公司从事近十年财务工作,有深厚的财务功底,还考取了中国律师、税务师及高级会计师资格,形成“三师合一”知识体系。在天然气安装工程款纠纷案中,他精准把握案件核心,娴熟运用证据规则,理性预判并应对违约金争议,确保了天然气公司工程款本金的全额回收。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中,他最大化运用证据价值,专业设计诉请并灵活应变,成功实现维权成本转嫁。这就是这两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黄明律师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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