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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刑事案件中,被告人曾X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提起公诉。公诉机关指控,XXXX年X月,曾X为获取非法利益,获取他人银行卡信息提供给他人接收资金入账。同年X月X日至X月X日,他人汇入上述银行卡内钱款共计XXX,XXX元,曾X在明知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让他人转账或取现并交给自己,再按指示将取现款放在指定位置,致使钱款被转移,曾X从中获利X,XXX元,其中已查实XXX,XXX元为襄阳市XX区居民曾X等人被诈骗资金。
李梦月作为曾X的辩护人,在案件中积极为曾X争取合法权益。她指出曾X具有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的自首情节,且赔偿了被害人曾X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缴违法所得,预交罚金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这些辩护意见得到了法院的认可。
同时,李梦月还提出了一个关键的辩护点,即本案曾X非法获利为X,XXX元,曾X主动退缴的XX万元不能全部认定为非法所得,除非法获利之外其他全部金额系曾X个人合法财产,依法应当退还给曾X。这一观点是李梦月在深入研究案件细节和相关证据后提出的。她仔细分析了曾X的资金来源和流向,通过对银行流水、微信交易流水等书证的研究,以及对证人证言的梳理,找到了支持这一观点的依据。
最终,法院在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曾X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鉴于其具有自首等情节,可以减轻处罚。同时,法院采纳了李梦月关于曾X退缴资金性质的辩护意见。李梦月执业7年以来,在刑事辩护领域不断深耕,通过对案件的细致分析和精准辩护,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合法权益,在这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中,她的专业能力再次得到了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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