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西宁市XX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被告李XX的一个举动让原告西宁XXXX机械租赁部陷入了程序劣势。李XX在收到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按照常规情况,这使得原告在举证和辩论时少了直接的对手方,但也增加了证明事实和主张权利的难度。李斌律师接手此案后,深知必须转换赛道,另辟蹊径来为原告争取合法权益。
庭审中,法官归纳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是否已向被告交付案涉货物以及被告欠款的具体金额。李斌律师凭借执业以来承办350+件案件所积累的丰富经验,尤其是在合同纠纷案件上占比约60%的专精能力,运用严谨的证据梳理技巧来应对。他将原告提交的欠款条、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等证据进行了细致的整理和分析。
对于原告提交的欠条,李斌律师清晰地认识到其与本案的关联性存在问题,果断放弃以此作为关键证据,避免了可能的争议和不利影响。而对于被告于20XX年X月XX日出具的欠款条,李斌律师着重强调其明确载明了欠款金额和还款期限,有力地证明了原告已向被告交付货物以及被告尚欠货款53000元未支付的事实。
在陈述过程中,李斌律师逐字逐句地解读欠款条的内容,清晰地阐述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他指出,被告出具欠款条的行为表明其对欠款事实的认可,且未按约定期限履行付款义务,构成违约。面对李斌律师如此清晰、有力的论证,虽然被告未到庭,但从整个庭审的态势来看,如果被告在场,也很难提出有效的反驳意见。
最终,西宁市XX区人民法院支持了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李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西宁XXXX机械租赁部支付货款53000元,并支付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然而,目前该判决尚在执行中。李斌律师为避免出现执行不到位的情况,已告知原告可以关注被告的财产状况,如有必要,可依据法律规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一安排为原告保留了最后的受偿路径,最大程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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