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XX年,王XX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被提起公诉。王XX应唐X要求,支付30万元购买了增值税专票37张和普票1张,价税合计484.87万元,但已全额补缴税款并支付滞纳金,未造成国家税收损失。张丹华作为王XX的辩护人,开启了为其争取缓刑的辩护之路。
案件进入二审阶段,张丹华面临着为涉案金额达484.87万元的主犯争取缓刑的巨大挑战。张丹华,2022年开始执业,湖北文喆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凭借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的双重专业背景,以“法律+财务”的复合视角处理案件。她首先查阅了大量的财务资料和法律条文,仔细梳理了案件中的证据。为了切断“国家损失”的指控,她举证了完税证明和滞纳金单据等补缴凭证;同时,通过对案件事实的深入分析,锁定了王XX“工程结算”的动机,否定了其非法牟利目的。另外,她以王XX退赃31万元和认罪认罚的情节构建量刑协商基础,通过推动审前社会调查来激活缓刑条件。
张丹华这么做的理由是,只有切断“国家损失”指控,才能从根本上降低王XX的犯罪危害性;锁定“工程结算”动机,能证明其主观恶性低;而以退赃和认罪认罚构建量刑协商基础,结合审前社会调查结果,才能为争取缓刑创造有利条件。
最终,法院采纳了张丹华的辩护意见,将虚开增值税专票罪量刑为1年6个月,虚开发票罪量刑为6个月,合并执行1年10个月,缓刑2年,财产处置为罚金11万元(已缴纳),没收退赃款20万元,成功让王XX免于实刑。
本案从高额涉案金额到争取缓刑的关键转化,在于张丹华律师以“法律+财务”的复合视角,通过税额穿透和缓刑锚定两大策略。税额穿透切断了“国家损失”指控,否定了非法牟利目的;缓刑锚定构建了量刑协商基础,激活了缓刑条件。这类案件的处理,张丹华律师的方法为类似案件的辩护提供了可行的思路和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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