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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袁XX、王XX、张XX为非法获利,在无危化品销售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一氧化二氮(俗称“笑气”)的经营活动。袁XX出资购买,王XX寻找客户,张XX负责运送及销售,先后向多人销售“笑气”。经审计,三人在这段时间内有明确的资金往来和售气金额。2019年7月至9月,三被告人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青岛市XX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对被告人张XX、王XX、袁XX提起公诉。朱建波作为被告人袁XX的辩护人参与此案。朱建波提出了一系列辩护意见,包括起诉书适用法律错误、经营物品是否为笑气证据不足、非法经营涉案数额方面证据不足以及应按照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罪名判处等。
然而,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XX、王XX、袁XX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一氧化二氮,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对于朱建波提出的辩护意见,法院经审查后均未予以支持。
不过,被告人张XX、袁XX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王XX当庭认罪,且三人均系坦白,张XX、袁XX还积极退赃。法院综合考虑这些情节,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其中,被告人袁XX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并不得假释。
最终,青岛市XX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张XX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王XX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袁XX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且不得假释。朱建波执业4年来,在刑事辩护领域积累了丰富经验,此次虽部分辩护意见未被采纳,但仍通过促使被告人认罪认罚等方式为当事人争取到了一定程度的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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