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王X早年与他人签订《股东合作协议》,约定共同成立新XX公司,王X出资160万元,持有8%股权,并且实际参与了公司经营,还在股东会决议上签了字。然而,公司却一直未将其登记为工商股东。后来王X主张股东身份时,公司及相关第三人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认可其股东资格。
王X无奈之下起诉,请求法院确认其股东身份及8%股权。庭审中,对方全力抗辩,坚称王X多年未主张权利,已过诉讼时效,请求法院驳回起诉。一旦被认定超时效,王X将彻底失去股东资格,160万出资及对应股权权益也将付诸东流。
毕晓娜律师接受委托后,精准锁定案件唯一核心争议:股东资格确认之诉是否受诉讼时效限制。毕律师拥有甘肃政法大学法学本科学历,执业期间承办数百起案件,有着丰富的实务经验。她向法庭明确提出,诉讼时效仅适用于债权请求权或给付之诉,而本案是确认之诉,目的是确认股东身份这一客观事实,属于形成权范畴,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
同时,毕律师秉持“尊重事实、信仰法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为案件做了充分准备,完整提交了证据链:银行转账记录证明王X实缴出资160万元;《股东合作协议》明确约定其持股8%;股东会决议证明王X以股东身份签字、实际参与经营;被告当庭也认可了出资与经营事实。
毕律师向法庭清晰阐述,王X已依法出资、参与经营、具备股东实质要件,仅欠缺工商登记,并不影响股东资格成立;对方仅以时效抗辩,无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毕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确认之诉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结合出资、协议、经营事实,最终判决确认王X为公司股东,持有8%股权。
这起案件中,如果当事人没有专业律师的帮助,很可能会因对方的时效抗辩而失去股东资格。毕晓娜律师凭借对公司法与诉讼时效制度的精准理解,成功为委托人确认了合法股东身份,保住了160万出资对应的股权权益。
在类似的商业投资活动中,建议投资者在签订合作协议时,明确股东身份的确认方式和时间节点,及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同时注意保存好出资证明、参与经营的相关证据,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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