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西安XX公司与陕西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便是如此。原告西安XX公司称,20XX年与被告就购买车库智能停车系统及设备达成意向,原告按要求安装调试并交付使用,但被告未支付设备款。被告则辩称,该道闸系统系街道办事处安装,款项应由街道办事处支付,自身并非适格诉讼主体。
唐瑞,北京市惠诚(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7年,专注于民商事执行案件、经济纠纷诉讼等领域。在本案中,唐瑞作为原告西安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积极引导原告收集并提交相关证据。原告提交了《确认单》《设备移交清单》《培训确认单》等,这些单据均有被告公司工作人员的签字。唐瑞以此构建证据链,证明双方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
然而,被告对部分证据提出异议。被告称《设备移交清单》《培训确认单》中“王XX”的签字可能不是本人所签,且主张应由兴隆街道办事处承担责任,并提交了通话录音和微信截图作为证据。唐瑞针对被告的反驳,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了有力回应。对于被告关于签字真实性的质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被告未能提交相应证据予以反驳,应承担不利后果。对于被告提交的通话录音,其人员身份不明且无内容表明街道办事处系买卖合同主体或应承担付款责任;微信截图未提交原始载体,不符合证据规定。
唐瑞紧紧围绕证据的有效性和关联性,结合法律规定,为原告进行了充分的辩护。最终,法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达到了民事证据的高度盖然性,形成了证据链,能够证明其与被告形成买卖合同关系。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陕西XX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西安XX公司支付设备款105060元及以该款项为基数,自20XX年X月XX日起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也由被告承担。唐瑞在本案中,凭借对证据的精准把握和对法律的熟练运用,成功为原告挽回了损失,体现了其在民商事经济纠纷诉讼领域的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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