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某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虽认可部分事实,但提出扣除系统性和非系统性风险因素导致的损失。执业十七年的徐晓律师凭借丰富的证券诉讼经验,深知损失计算的准确性对案件结果的决定性作用。
徐晓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展开行动。拥有数千件民商事案件承办经验的他,在处理证券虚假陈述案件时,形成了全面梳理交易记录的操作习惯。他仔细核对原告李X的证券交易记录,精准计算出原告在虚假陈述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的买入数量、买入均价及持有情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徐晓律师向法庭提交了完整且准确的损失计算明细,为后续的辩论奠定了坚实基础。
在与法院的沟通回合中,被告提出原告的部分损失系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及自身经营负面事件等非系统性风险因素导致,应予扣除。徐晓律师结合自身在证券信息披露合规及证券欺诈诉讼领域的丰富经验,进行了有力回应。他指出,自己曾处理过多起类似案件,在这些案件中,都需要对系统性和非系统性风险进行准确判断。徐晓律师结合同期大盘指数、板块指数走势以及被告虚假陈述与股价下跌之间的因果关系,详细阐述了不应扣除全部损失的理由。他强调,不能简单地将股价下跌归结于风险因素,而忽视被告虚假陈述行为的影响。经过徐晓律师的据理力争,法院最终采纳了原告的核心主张。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在虚假陈述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有效买入股票7300股,买入均价5.9253元,基准价4.58元,投资差额损失为9820.69元。法院同时考虑到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及被告自身经营的内外部环境等影响因素,酌情扣除原告投资损失的20%。佣金及印花税按总损失的1‰计算为19.64元。最终判决被告某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李X赔偿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损失共计7872.27元。徐晓律师凭借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为投资者李X争取到了合理的赔偿,再次展现了他在证券投资者权益保护领域的深厚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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