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3年8月起,杨某某学会操作“手机口”并联系诈骗上家,多次用本人电话卡帮上家拨打诈骗电话,后邀约马某某参与。2023年某一天下午,马某某联系杨某某,在租住屋使用本人手机号帮上家拨打诈骗电话二十余分钟,因号码被封停未获利,但该行为导致被害人黄某某被骗228082元。马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3年某月某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某分局取保候审。
2019年开始执业的李朝永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余件,其中刑事辩护案件是他深耕的领域之一。在面对马某某涉嫌诈骗罪这一案件时,李朝永律师凭借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对案件证据进行了细致的把控。
2024年,本案由昭通市公安局某分局侦查终结,以马某某涉嫌诈骗罪,于某一日移送云南省昭通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李朝永律师深知在涉电信网络犯罪案件中,罪名的准确认定至关重要。他积极与公诉机关沟通,凭借对法律条文的熟悉和对案件证据的精准分析,建议将罪名从诈骗罪变更为帮信罪,成功将重罪变更为轻罪,法定刑降为三年以下。
不仅如此,李朝永律师并没有满足于罪名的变更。他主动在证据中寻找突破点,积极与远在湖北的受害人进行联系,并主动赔偿受害人部分损失,取得受害人的谅解和解。同时,他充分考虑到马某某在校学生的身份,将这一身份优势运用到辩护策略中,精准提交辩护意见。
云南省昭通市某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行为,但具有自首、一般立功,已赔偿被害人黄某某5万元并取得谅解,系在校在读学生、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李朝永律师在这起案件中,从罪名的变更到积极赔偿取得谅解,再到充分运用身份优势进行辩护,每一个环节都展现了他的专业能力和对案件的精准把握。他的成功代理,验证了在涉电信网络犯罪案件中“罪名辩护+主动赔偿+身份运用”的三位一体辩护策略,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在其他刑事辩护案件中,李朝永律师同样有着出色的表现。在吴某贩卖毒品案中,涉案毒品数量巨大,作案环节完整,社会危害性极强。李朝永律师团队聚焦毒品扣押、称量、鉴定等关键程序的合法性开展细致核查,精准研判吴某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深度挖掘从宽情节,最终成功为吴某避免了无期以上的量刑结果。在李某某故意伤害罪一案中,面对被害人“漫天要价”的情况,李朝永律师将谅解和解沟通的全过程主动提交至公诉机关,精准有效提交辩护意见,最终为李某某争取到了缓刑。
李朝永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不断积累经验,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战经验,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成为了客户信赖的法律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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