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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XX丙向某某公司投资380万元后,却未被登记为股东,也未行使股东权利,其因病去世后,继承人刘XX、黄XX甲、黄XX乙面临投资款难以追回的困境。2024年,在案件立案受理时,莫川川律师介入此案。莫川川律师执业以来承办案件百余件,在合同事务领域经验丰富,熟知此类案件的关键在于证明投资目的未实现。面对此案,莫川川律师决定从公司股权登记情况和黄XX丙未行使股东权利等方面寻找突破。
莫川川律师熟悉公司法及相关程序规则,采取了直接从公司登记信息和实际行使权利情况入手的非常规策略。莫川川律师发现,公司在有关部门登记的股东信息显示,两次股权变更时黄XX丙均未作为股东进行登记,且公司未能举证证实股权代持情况。同时,公司虽提供微信聊天记录等欲证明黄XX丙参与公司经营,但这些仅为日常经营情况通报,并非重大事项决策,公司也未举证证实黄XX丙参与股东会议、查阅账目、分红等股东权利的行使。在紧张的诉讼时限内,莫川川律师迅速整理证据并进行有力论证。若按照普通代理方式,可能会在股权代持的举证和辩论上浪费大量时间,甚至可能因证据不足而败诉,而莫川川律师的策略有效避免了这种情况。
2024年,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某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返还投资款380万元并支付利息。不过,目前该判决尚在执行阶段。莫川川律师在诉讼期间已申请了财产保全,查封了公司名下部分资产。莫川川律师告知当事人,若执行不到位,可依据保全裁定向法院申请拍卖该资产,为当事人保留了最后的受偿路径,最大程度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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