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某建设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某生态林业公司(被告A)、某实业公司(被告B)及某园林绿化公司(被告C)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连带支付工程款数千万元及利息,并返还管理费数百万元。卓玛律师作为被告C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到了这起复杂的案件中。
案件存在多重核心争议,包括被告C是否为案涉工程的合同相对方,是否应承担工程款支付责任;原告主张的工程量及工程价款是否具有事实依据;工程质量不合格的责任主体及责任比例如何划分。面对这些难题,卓玛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展开行动。
卓玛律师首先进行了全面阅卷和法律分析,制定了一系列代理策略。在法律关系抗辩方面,她主张被告C仅与被告A存在合作关系,与原告无直接合同关系,原告提交的《施工进场通知书》等证据不能证明双方存在权利义务关系。在证据质证环节,针对原告单方制作的竣工文件、工程量签证单等证据,卓玛律师提出形式瑕疵(如无发包人盖章、未形成于施工过程中)及内容不真实的质证意见,否定其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的效力。
同时,卓玛律师结合司法鉴定意见,指出原告施工的机井房、电缆、PE管等基础设施存在质量问题(如使用三无产品、材料型号不符设计要求),且客土施工未达到改良土壤的设计标准,应对工程质量不合格承担主要责任。此外,她还进行了程序合规性审查,提出案涉工程未履行招投标程序,被告A与原告的转包合同无效,原告主张的管理费缺乏法律依据。
经过卓玛律师的努力,法院最终作出裁判。认定被告A向原告支付欠付工程款(具体金额以“几千万元”表述)及逾期利息,被告A返还原告部分管理费(具体金额以“数百万元”表述),驳回原告对被告C的全部诉讼请求,认定被告C非合同相对人,原告不具备“实际施工人”身份,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要求被告C承担责任。
卓玛律师在这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代理策略,成功为被告C免除了千万级付款责任。在她执业6年的历程中,类似这样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的案例还有很多,她也在不断的实践中持续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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