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到底啦~
还有疑问,建议直接问律师

在一个看似板上钉钉的合同诈骗案里,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张某签订《脚手架分项工程承包协议》,张某却将租赁的价值约200余万元的脚手架设备用于其他工地或归还欠款,且撤离时未清点场地设备、未告知设备去向。公司以合同诈骗罪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此时的张某面临着刑事指控,前途未卜,案件形势对他极为不利。
李鉴春律师接手此案后,迅速展开行动。他第一时间全面阅卷,会见张某,同时调取相关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材料。通过细致梳理租赁、使用、转移设备的完整过程及对应时间节点,他发现了关键突破口。张某虽未将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一直从事实际工程经营,设备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未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撤离时未清点告知,也未采取虚构身份、逃避联系等典型诈骗行为。这表明张某更符合民事履约过程中的不当处置,不具备刑法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基于此,李律师明确提出本案实质系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设备使用争议,应属民事范畴。
最终,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李律师的意见,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决定对张某不起诉。该公司不服申诉,市人民检察院复查后维持了不起诉决定。这一结果让张某摆脱了刑事追诉的风险,避免了可能面临的牢狱之灾和巨额赔偿,维护了他的合法权益。在日常工作中,李鉴春律师凭借其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持续为众多当事人排忧解难,在刑事辩护领域发光发热。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