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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原告XXX与被告XX公司、XX因一笔36万元投资款产生不当得利纠纷。原告称与被告签订合作协议,按被告指示转款36万元用于成立第三人XX公司,但被告未将款项转入公司账户,认为被告构成不当得利,要求归还投资款并支付利息损失。
该案处于一审开庭审理阶段,吴俏俊律师面临着要清晰论证被告取得款项并非不当得利的客观约束。吴俏俊,2014年开始执业,杭州律师,主要处理民商事类案件。她仔细查阅了合作协议、款项转账记录等相关材料,梳理合作协议背景与款项用途。她这么做是为了从事实和法律层面证明被告取得款项有合法依据。
经过吴俏俊律师的努力,法院采纳了她的意见,认为原告转款行为基于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被告取得款项有合法依据,不构成不当得利,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胜诉的关键在于吴俏俊律师对合作协议背景与款项用途的精准梳理。这种方法通过详细分析案件的合作背景和资金流向,从法律依据上论证款项取得的合法性,在这类民商事不当得利纠纷案件的处理中具有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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