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代理卓某的是上海博和汉商(杭州)律师事务所的樊佳佳律师,她于2022年开始执业,擅长经济纠纷、经济犯罪及刑民交叉案件等领域。
在这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件中,原告某水产商行是债权人,被告朱某是债务人,被告卓某是房屋受让人。争议焦点在于,被告卓某在法院判决离婚后至案涉房屋出售期间陆续支付给被告朱某的款项,能否抵作朱某应得案涉房屋50%份额的折价款。
起初,当事人卓某掌握的证据有2022年3月至2024年12月期间通过微信和支付宝向朱某的转款记录,以及与朱某签订的《协议书》。但缺乏能直接证明这些转款就是用于支付房屋折价款的关键证据,原告也抓住这一点,以朱某2025年2月17日向卓某发送的微信表示卓某尚未结清折价款为由,主张不能抵作折价款。
樊佳佳律师介入后,对卓某数年间百余笔转账记录进行系统梳理。这些转账记录显示,卓某于2022年3月至5月通过微信陆续向朱X转款717438元,2023年6月至12月转款144500元,2024年3月至7月转款106150元,2022年3月至5月通过支付宝转款194550元,2024年7月至12月转款209500元,共计1372138元。同时,两被告于2025年1月至3月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卓某累计向朱某转账280000元。通过这些转账记录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直观证明卓某已实际支付远超房屋份额价值的款项。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原告认为朱某微信表示卓某未结清折价款,所以款项不能抵作折价款。樊佳佳律师回应称,虽然2024年4月16日签订的《浙江省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朱某将案涉房屋50%份额以10万元出让给卓某,但事实上卓某在离婚后至案涉房屋出售前后向朱某所转款项远远超过案涉房屋出售给案外人总价的50%,且两被告签订的《协议书》也对房屋折价款已结清进行了说明和确认。而原告未举证证明卓某支付的款项属清偿其他债务,所以卓某支付的款项能抵作朱某应得的房屋折价款。
最终,法院采纳了樊佳佳律师的观点,驳回了原告某水产商行的全部诉讼请求,为卓某避免了财产被撤销的风险,有效维护了其离婚后财产权益。
在处理证据问题上,樊佳佳律师的方法论是系统梳理交易记录,形成完整证据链,同时结合相关协议等证据来证明款项用途,并要求对方举证证明款项属于其他用途,以强化自身证据的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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