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证明不是共同债务,需要举证什么内容?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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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证明不是共同债务需要举证的内容有: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济活动,而其收入也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一方都由其个人使用的不合理开支所负的债务,比如一方的吸毒、嫖娼、赌博、赠与、请客因此引起的债务。
怎样证明不是共同债务,需要举证什么内容?

一、怎样证明不是共同债务,需要举证什么内容?

证明不是共同债务需要举证的内容有: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济活动,而其收入也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一方都由其个人使用的不合理开支所负的债务,比如一方的吸毒、嫖娼、赌博、赠与、请客因此引起的债务。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1)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之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应视为共同债务。夫妻是否分享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尽管夫妻事先或事后均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应视其为共同债务。参照上述判断标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可以大致分为如下几类:(1)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如购置共同生话用品所负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负债务:为支付一方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

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夫妻从事正当的文化、教育、娱乐活动,从事体育活动等所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夫妻共同从事生产、投资经营,也包括夫妻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利益归家庭共享的情形。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夫妻协商确定共同负担的债务,即使该债务带来的利益并非婚姻共享,也应纳入夫妻共同债务。

三、夫妻共同债务的定义是什么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

夫妻之间不仅存在共同财产,同样也存在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在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借款发生欠债或者将借款用作吸毒、嫖娼、赌博、赠与、请客等用途的情况,那么其债务的偿还以及会产生的法律纠纷问题都是由借款方承担,对方没有任何义务需要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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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前一方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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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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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诉状所递交的人民名称。可以这样写:“为此,特向你院,请依法判决!此致××××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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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益债务包括什么,共益债务的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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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根据《破产法》,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后,法律赋予其请求继续履行双务合同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管理人基于合同履行有利于增加债务人财产的角度,决定继续履行双务合同或重新订立双务合同的,由于这种双务合同的履行产生的债务为共益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在破产程序中,如果破产企业的财产或者事务由第三人所管理,第三人对此并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的,他为管理债务人财产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即开成共益债务。例如债务人委托运输的设备停在车站,因其自身的原因而未能及时运出,保管方由此而产生的费用可以要求债务人予以支付,债务人对此债务可以共益债务项目予以支付。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在破产程序中,如果管理人管理的债务人财产没有法律上的原因而获得利益并致使他人受到损害的,应将这种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害的人。返还不当得利而支出的费用属于共益债务。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受理破产申请之后,准许债务人继续营业的,为进行这种营业向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费用。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为维护和增加债务人财产,提升债权人整体利益,执行职务而产生的后果,应作为共益债务。需要区别的是,并非管理人和相关人员所有行为造成损害产生的债务均属于共益债务。由于他们的行为有职务行为与非职务行为之分,只有他们从事的是职务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产生的债务才属于共益债务。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即债务人财产本身所造成的他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这种情况包括因债务人财产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如债务人企业的厂房倒塌造成的损害,债务人的变压器防护不严致人被电击,以及债务人的生产生活造成污染事故等形成的债务,均属于共益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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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举证证明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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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这种债务是指,债务人未完成的双务合同,管理人或者债务人可以基于债务人的利益而继续履行,在履行中所产生的债务;或者因违约等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因为是为了债务人财产的利益,所以为共益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在第三人手中或者被第三人照管,虽然双方无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但是对方为债务人利益而为之,因此形成无因管理之债。由于债务人财产用于清偿债务,因而为共益债务。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在进入破产程序以后,在管理和继续经营中,难免会发生使他人受损失而使自己得到利益的情况,这种不当得利之债也是共益债务的一种。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人民受理破产案件后,管理人为了债务人财产的利益可能会决定继续经营业务,在经营中必然产生劳动者的报酬和保险的支出,这部分债务当然由债务人财产支付。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行为是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无论其在执行过程中是否因为过错而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均应视为共益债务。但事后可以按照过错程度追究管理人的相关责任。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导致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而引起的债务,比如高空坠物等,应当由债务人财产负担,也是共益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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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前一方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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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在承担责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偿还的责任是连带的清偿责任,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均得对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有的财产清偿。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应承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后顺序,夫妻任何一方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担债务,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另一方负有清偿责任。
怎样证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应如何举证?
[律师回复] 1、夫妻一方举债中,债权人和债务人明确约定该债务为一方个人债务的,比如在借条中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 2、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这样的情况比较少,因为一般情况下夫妻间财产、债务约定是秘密的,第三人无法得知,而在该类型纠纷中,夫或妻必须对”第三人知道该约定”进行举证。 3、能够证明该债务不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如在婚前或离婚后产生的债务一般应认定为个人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4、能够证明债务未用于共同的婚姻生活。即使夫妻一方将债务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但从未用于家庭生活的支出,也可以证明其为个人债务。因为货币是种类物,不是特定物,所以无法证明这张钱用于什么地方,那张钱用于什么地反,所以举证也是有难度的。实践中主要看借款和婚后生活的关联性及合理性。 5、夫或妻一方因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所产生的债务,因其性质和法律特征的特殊性、专属性,故不需夫妻约定又侵权人个人履行,也应推定为其个人债务。 6、夫或妻一方在婚前或婚后因遗嘱或赡养遗赠协议而单独继承遗产和债务的,该债务应推定为个人债务,及时集成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内就履行该债务的期限、方式、数额等进行重新协议而变成新的债务,该债务亦应推定为个人债务。 7、夫妻一方因违犯刑事法律、行政法规或违背社会公德二依法承担或资源承担的金钱支付义务,或由该义务延续、变更、更新而形成的债务,应推定为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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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举证证明夫妻共有财产
1、证明夫妻双方财产有约定的,必须提交协议书等相关的证据。2、证明有房产的,应提交房产证或购房合同、交款发票或出资证明。3、证明对方在公司拥有股权的,应提交该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出资的证明等。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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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举证证明夫妻之间有债务,夫妻共同债务证明
[律师回复] 1、夫妻一方举债中,债权人和债务人明确约定该债务为一方个人债务的,比如在借条中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 2、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这样的情况比较少,因为一般情况下夫妻间财产、债务约定是秘密的,第三人无法得知,而在该类型纠纷中,夫或妻必须对”第三人知道该约定”进行举证。 3、能够证明该债务不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如在婚前或离婚后产生的债务一般应认定为个人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4、能够证明债务未用于共同的婚姻生活。即使夫妻一方将债务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但从未用于家庭生活的支出,也可以证明其为个人债务。因为货币是种类物,不是特定物,所以无法证明这张钱用于什么地方,那张钱用于什么地反,所以举证也是有难度的。实践中主要看借款和婚后生活的关联性及合理性。 5、夫或妻一方因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所产生的债务,因其性质和法律特征的特殊性、专属性,故不需夫妻约定又侵权人个人履行,也应推定为其个人债务。 6、夫或妻一方在婚前或婚后因遗嘱或赡养遗赠协议而单独继承遗产和债务的,该债务应推定为个人债务,及时集成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内就履行该债务的期限、方式、数额等进行重新协议而变成新的债务,该债务亦应推定为个人债务。 7、夫妻一方因违犯刑事法律、行政法规或违背社会公德二依法承担或资源承担的金钱支付义务,或由该义务延续、变更、更新而形成的债务,应推定为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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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举证证明转移共同财产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如何举证证明转移共同财产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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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重组的说明需要什么内容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债务重组的说明需要什么内容
一、会计报表附注
(一)会计报表附注的作用
会计报表附注是为了便于会计报表使用者理解会计报表的内容而对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及主要项目等所作的解释。它是对会计报表的补充说明,是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
比如,对于一种经济业务,可能存在不同的会计原则和会计处理方法,也就是说有不同的会计政策可供选择。如果不交代会计报表的这些项目是采什么原则和方法确定的,就会给会计报表使用者理解会计报表带来一定的困难,这就需要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又如,可比性是一项很重要的会计原则,它要求前后各期采用的会计政策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由于会计法规发生变化,或者为了更加公允地反映企业的实际情况,企业有可能改变会计报表中某些项目的会计政策,由于不同期间的会计报表中对同一个项目采用了不同的会计政策,影响了不同期间会计报表的可比性,为了帮助会计报表使用者掌握会计政策的变化,也需要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加以说明。再如,会计报表由于形式的限制,只能按大类设置项目,反映总括情况,至于各项目内部的情况以及项目背后的情况往往难以在表内反映,比如,资产负债表中的应收账款只是一个年末余额,至于各项应收账款的账龄情况就无从得知,而这方面信息对于会计报表使用者了解企业信用资产质量却是必要的,所以往往需要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提供应收账款账龄方面的信息。
(二)会计报表附注的内容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不符合会计核算前提的说明;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说明;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以及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说明;或有事项的说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说明;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说明;重要资产转让及其出售的说明;企业合并、分立的说明;会计报表重要项目的说明;收入;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合并会计报表的说明;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1.不符合会计核算前提的说明

1:本公司(京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朝阳区经营分部因经营管理不善,长期严重亏损,已没有扭亏希望,决定撤消该分部。本报告中有关分疗的核算均按清算价值计量。
2.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说明

2:
(1)外币业务核算方法:本公司(黄河股份有限公司)对发生的外币经济业务,按当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市场汇价(中间价)折合为人民币记账。期末,对外币账户的外币余额按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市场汇价(中间价)调整,由此产生的折算差额计入“财务费用”项目(其中与购建固定资产等直接相关汇兑的损益,在资产交付使用或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计入购建资产的价值)。
(2)本公司(黄河股份有限公司)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对珠江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投资原按成本法核算,从1998年起改按权益法核算,此项会计政策变更已采用追溯调整法,调整了期初留存收益及长期股权投资的期初数;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的上年数栏,已按调整后的数字填列。此项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为100 000元,1998年度的净利润调增了30 000元;调增1998年期初留存收益70 000元,其中,调增未分配利润59 500元;利润及利润分配表上年数栏的年初未分配利润调增59 500元。
(3)本公司(黄河股份有限公司)于1995年1月1日起开始计提折旧的一台管理用设备,原始价值84 000元,原估计使用年限为8年,预计净残值4 000元,按直线法计提折旧。由于新技术的发展,该设备已不能按原估计使用年限计提折旧,本公司于1999年初变更该设备的耐用年限为6年,预计净残值为2 000元,以反映该设备的真实耐用年限和净残值。这一变更使本年度净利润减少了7 370[(21 000-10 000)×(1-33%)]元。
3.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以及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说明
对此,企业需要披露以下内容:
(1)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包括对会计政策变更的简更阐述、变更的日期、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和变更后所采用的新会计政策及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2)会计政策变更的影响数,包括采用追溯调整法时,计算出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会计政策变更对本期以及比较会计报表所列其他各期净损益的影响金额;比较会计报表最早期间期初留存收益的调整金额。
(3)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包括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以及由于会计政策变更对当期经营成果的影响金额。
(4)会计估计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包括会计估计变更的内容、变更的日期以及为什么要对会计估计进行变更。
(5)会计估计变更的影响数,包括会计估计变更对当期损益的影响金额,以及对其他各项目的影响金额。
(6)会计估计变更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
(7)重大会计差错的内容,包括重大会计差错事项陈述和原因以及更正方法。
(8)重大会计差错的更正金额,包括重大会计差错对净损益的影响金额以及对其他项目的影响金额。
4.或有事项的说明
对此,企业需要披露或有负债的类型及其影响:已贴现商业承兑汇票形成的或有负债;未决诉讼、仲裁形成的或有负债;为其他单位提供债务提供形成的或有负债;其他或有负债(不包括极小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或有负债)。
对于或有负债而言,企业应披露以下内容:或有负债形成的原因;或有负债预计产生的财务影响(如无法预计,应说明理由);或有负债获得补偿的可能性。
如果或有资产很可能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时,则应说明其形成的原因及其产生的财务影响。

3:1999年10月20日,本公司(黄河股份有限公司)将一张未到期商业承兑汇票向开户银行进行贴现。贴现票据金额为2 000元,到期为2000年6月20日。开户银行到期不能获得付款时,本公司负有代为支付的义务。
5.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说明
对此,企业应说明股票和债券的发行、对一个企业的巨额投资、自然灾害导致的资产损失以及外汇汇率发生较大变动等非调整事项的内容,估计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如无法作出估计,应说明其原因。

4: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本公司(泰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00年1月3日决定以人民币6 97
3.95万元受让由中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山利股份有限公司50%的股权。收购完成后本公司共持有山利股份有限公司60%的股权。这意味着本公司与山利股份有限公司在业务上可能发生战略合作关系,特别是山利股份有限公司“金融+高科技”的运营模式与本公司未来的发展路线不谋而合,使本公司主打业务与山利股份有限公司业务实现优势互补、共同发展。
6.债务重组的说明
对此,企业需要分别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分别披露以下内容:
对于债务人而言,需要披露以下内容:
(1)债务重组方式。包括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其他债务条件以及混合重组方式等。债务人需要披露债务重组是以哪一种方式进行的。
(2)因债务重组而确认的资本公积总额。债务人可能发生多项债务重组,并确认多项资本公积。企业会计制度仅要求披露确认的资本公积总额,不要求分别披露每项债务重组确认的资本公积。需要说明的是,并不是每项债务重组交易都会确认资本公积,有些债务重组交易可通栏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3)将债务转为资本所导致的股本(实收资本)增加额。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是披露债务转为资本所导致的股本增加额;对于其他企业,是披露债务转为资本所导致的实收资本增加额。债务人可能有多项债务重组涉及债务转为资本,企业会计制度仅要求披露债务转为资本所导致的股本(实收资本)总增加额,不要求分别披露每项债务重组所导致的股本(实收资本)增加额;
(4)或有支出。债务人可能有多项债务重组涉及或有支出,企业会计制度仅要求汇总披露或有支出金额,不要求分别披露每项或有支出金额。
对于债权人而言,需要披露以出内容:
(1)债务重组方式。与债务人的披露内容相同。
(2)债务重组损失总额。在某些债务重组交易中,债权人可能发生债务重组损失。企业会计制度仅要求披露产生的债务重损失总额。不要求分别披露每项债务重组的损失金额。
(3)债权转为股权导致的长期投资增加额及长期投资占债务人股权的比例。
(4)或有收益。债权人可能有多项债务重组涉及或有收益,企业会计制度仅要求汇总披露或有收益金额,不要求分别披露每项或有收益金额。
7.非货币易的说明
对此,企业需要披露以下内容:
(1)非货币易中换人、换出资产的类别,即,企业在非货币易中,以什么资产与生产资产相交换。
(2)非货币易中换入、换出资产的金额,即,非货币易中换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补价、应确认的收益以及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

5:非货币易:本公司(黄河股份有限公司)以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的一辆福特汽车交换黄山股份有限公司的一辆通用汽车;福特 汽车的账面原值为150 000元,在交换日在累计折旧为15 000元,公允价值为160 000元;通用汽车的公允价值为170 000元;本公司另外向黄山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银行存款10 000元,发生运杂费2 100元。
8.借款费用的说明
对此,企业需要披露以下内容:
(1)当期资产化的借款费用金额,即企业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当期已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中的各项借款费用之和,包括应予资本化的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汇兑差额和辅助费用之和。如果企业当期有两项或两项以上处于购置或建造过程的固定资产,应当披露这些资产当期资本化的借款费用总额。
(2)当期用于确定资本化金额的资本化率。对此,应注意以下问题:如果当期有两项或两项以上的固定资产,且各项固定资产适用的资本化率不同,应按固定资产项目分别披露;如果各项固定资产在确定资本化金额时适用的资本化率相同,则可以合并披露。如果企业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期间长于计算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的期间,且在计算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的各期,用于确定资本化金额的资本化率均不相同,应分别各项披露;如果各期计算资本化金额所使用的资本化率相同,则可以合并披露。
9.租赁的说明
对此,企业需要分别承租人和出租人,并进而分别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分别披露以下内容:
对于承租人而言:
(1)经营租赁;资产负债表日后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每年将支付的不可撤销经营租赁的最低租赁付款额;以后年度将支付的不可撤销经营租赁最低租赁付款额总额。
(2)融资租赁:每类租入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的账面原值、累计折旧及账面净值;资产负债表日后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每年将支付的最低租赁付款额,以及以后年度将支付的最低租赁付款额总额;未确认融资费用的余额;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所采用的方法,如实际利率法、直线法还是年数总和法。
对于出租人而言:
(1)经营租赁:每类租出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的账面价值。
(2)融资租赁;资产负债表日后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每年将收到最低租赁收款额及以后年度将收到的最低租赁收款额总额;未实现的融资收益余额;分配未实现融资收益所采用的方法,如实际利率法、直线法还是年数总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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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包括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 《司法解释 (三)》第9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者加班又没有加班费这个问题一直是我国司法审判领域的一个难点,有观点认为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因为用人单位有保存考勤记录的法定责任。也有观点认为加班事实应根据民事诉讼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进行确定。 本条司法解释出台,一方面明确了加班事实举证责任的分配,另一方面也为尽可能保护劳动者权益留了一点小尾巴:“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但总的来看,未来一段时间内,劳动者如要向用人单位主张支付加班费,需要在工作期间注意搜集维权证据,比如真实有效的考勤记录、签到打卡表格等相关材料。 然而,此次《司法解释 (三)》的出台,企业并不能轻视加班费的管理。企业仍应进一步建立健全工时、工资和考勤休假制度,通过制度规定和合同约定来有效预防加班费支付事项上的法律风险。 二、什么是加班费 加班费是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劳动者加班,延长了工作时间,增加了额外的劳动量,应当得到合理的报酬。对劳动者而言,加班费是一种补偿,因为其付出了过量的劳动;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支付加班费能够有效地抑制用人单位随意地延长工作时间,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情况下应当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即加班费。本条肯定了劳动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关于支付加班费的立法精神。
婚内单方举债如何认定是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
[律师回复] 由于社会生活的纷繁复杂,要想通过法律明确列举或指出哪些是夫妻共同债务哪些是个人债务,实属难事也无必要。1993年11月3日,最高院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十七条规定:
“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义务、赡养义务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虽然理论上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比较明确,但是实践中却存在很多问题。表现在夫妻对外举债时往往是由夫或妻一方出面,而由于我国的社会传统,很少有债权人会在举债时要求明确该债务是属于夫妻共同的合意还是举债人个人的主张,即使有口头上的表述,事后也往往由于缺少书面上的证据而无法查实。
另一方面,举债完成后,举债到底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的生产经营,属于夫妻间的事务,作为外人,债权人更加无法查实。有鉴于此,最高院《婚姻法解释》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情形的除外”《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
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以王芳律师为首的婚姻家庭事务部在实践中往往遇到一些人利用最高院《婚姻法解释》的规定,来达到侵占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比如离婚时一方与第三人串通伪造债务,另一方无法举证证明为一方的个人债务时,依据《婚姻法解释》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当然有悖立法者的初衷,也有悖法律的公平原则。因此,王芳律师认为,在实践中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时,应当综合考虑93年的司法解释和最高院《婚姻法解释》:

一,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举债的,如果夫妻双方对此无异议的,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举债的,另一方对此有异议的并能证明此债务为一方与债权人的个人债务的,则为个人债务而非夫妻共同债务第
三,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举债的,另一方有异议但无证据证明为一方的个人债务时,一方应当证明举债的原因,如果能证明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义务、赡养义务所负债务的,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不能证明的,认定为夫妻个人债务。这样,即达到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也做到了维护夫或妻一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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