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刑事司法实践越发注重证据链完整性与精准性的当下,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的孟秀律师,凭借青岛大学法学本科学历打下的坚实理论基础,在刑事辩护领域崭露头角。
在史某某涉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一案中,孟秀律师面临着巨大挑战。该案件是团伙盗油案件,史某某受雇佣负责看护场地,却被卷入其中。当孟秀律师接收23份证据材料后,凭借早年在法学课堂上对证据审查课程的深入学习,敏锐地发现了核心矛盾点。同案犯对“是否向史某某告知‘看场地实为盗油’”的供述不一致,现场勘查笔录中史某某的活动轨迹也仅覆盖场地外围。她将这些矛盾点整理为《证据矛盾清单》,明确辩护核心为“史某某主观明知的证据链断裂”。
首次会见史某某时,他因被羁押情绪紧张,仅反复辩解自己不知情。孟秀律师凭借前几年在刑事案件会见中的经验,采用“场景还原式提问”引导其回忆细节。这就像她在无数次庭审中积累的与当事人沟通的技巧,让史某某回忆起雇主与他沟通时的原话、到场地时看到的场景以及工作期间的交流情况等。孟秀律师将这些细节整理为《会见笔录》,固定其无罪辩解的具体依据。
向检察机关提交《关于史某某不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辩护意见》时,孟秀律师结合跨学科知识,不仅从刑事法律条文出发,还运用证据学原理,针对性附上证据支撑。以同案犯供述的矛盾性,论证“史某某被明确告知盗油事实”的证据不唯一;以通讯记录和转账记录,论证其未参与盗油团伙的核心协作。同时,引用《刑事诉讼法》中“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指出现有证据无法排除“史某某误以为是普通场地看护”的合理怀疑。
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后,孟秀律师第一时间联系侦查机关了解补侦方向。待补查重报后,她迅速审查新证据,发现补侦材料未实质补充史某某“明知盗油”的证据。凭借多年办理刑事案件积累的对证据的敏锐洞察力,她申请与承办检察官当面沟通。结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不起诉的证据标准”,再次强调补侦后仍无直接证据证明史某某对盗油行为的认知,不符合起诉条件。同时,附上2起“受雇人员因主观明知证据不足获不起诉”的类案检索报告,这是她长期研究刑事案例积累的经验,增强了辩护意见的说服力。
在另一起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案中,孟秀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被告人委托。她凭借多年办理刑事辩护案件的经验,全面阅卷、梳理证据,围绕证件性质、变造数量、主观恶性、量刑情节等焦点制定辩护方案。在庭审及认罪认罚环节,她阐述被告人具有自首、全额退缴、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犯罪情节较轻,符合适用缓刑条件,最终法院采纳其辩护意见,实现量刑建议大幅降低、实刑变缓刑的理想辩护效果。
孟秀律师这种对证据的精准拆解、对法律条文的灵活运用以及对案件细节的深度挖掘,为刑事辩护实务提供了宝贵的借鉴。她的专业能力和辩护策略,成为处理同类刑事案件的有效标尺,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贡献了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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