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这起合同诈骗案中,被告人任XX、姚XX、倪XX、曹XX、李某某、陈X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公诉机关提起公诉。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间,任XX等人明知“某车前程公司”利用他人身份信息伪造材料骗取融资租赁公司贷款,仍介绍他人提供身份信息、协助办理手续,帮助该公司骗取福州某融资租赁公司共计1193万余元。其中任XX参与骗取205.1万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其余被告人参与骗取35至41万元,属于数额巨大。任XX被指定由张相奎律师担任辩护人。
当事人任XX对指控基本事实无异议,且认罪认罚。他最初掌握的证据主要是自己对犯罪事实的陈述,但缺乏能证明自己应从轻处罚的关键证据。
张相奎律师接受指定后,全面查阅卷宗,会见被告人任XX。他进行了多方面的证据补强行动。首先,通过对卷宗的详细梳理,收集能证明任XX在共同犯罪中仅起介绍、辅助作用的证据,以此论证任XX系从犯。其次,从相关的到案记录等材料中,确定任XX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的证据,以证明其具有自首情节。此外,还收集了任XX无实际获利的证据,以体现其主观恶性较小。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重要作用。公诉机关认为任XX参与骗取数额特别巨大,应从重处罚。张相奎律师回应称,任XX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任XX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任XX无实际获利,主观恶性较小。他请求法院从宽处罚,采纳公诉机关有期徒刑四年的量刑建议。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任XX等人构成合同诈骗罪,任XX数额特别巨大。但任XX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法减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法院判决被告人任XX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张相奎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采用全面查阅卷宗、会见当事人、精准梳理证据的方法论。通过这些方法,找出能证明当事人从轻情节的关键证据,并在庭审中有力地进行论证,从而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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