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陆某在购买吴某、陈某共有的房屋时,虽按约支付了定金及首付款,银行贷款也获批,但过户当日双方发生争执,此后吴某、陈某拒绝配合过户,还反诉要求解除合同。陆某手中虽有付款凭证等,但面对卖方“已达成解除合意”的主张,证据优势并不明显,陷入了可能失去房产的困境。
20XX年,陆某找到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的李同红律师寻求帮助。李同红律师自2000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承办案件逾1000件,尤其擅长婚姻、继承、房产纠纷等领域,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他深知在这类案件中,证据的完整性和证明力至关重要。
第1天,李同红律师完成委托手续后,迅速开始梳理案件材料,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网签合同、定金收据、银行转账凭证、贷款审批通知书等证据进行分类整理,标注出关键信息。
第2天,李同红律师针对被告主张的“已达成解除合意”这一关键争议点,仔细研究相关法律规定,确定以“解除合意须有书面协议或充分证据”为证明规则进行应对。同时,他再次与陆某沟通,了解过户当日争执的具体情况,寻找可能的证据线索。
第3天,李同红律师联系陆某的妻子李某,获取她关于合同签订及过户当日情况的详细陈述,并制作成书面材料,作为辅助证据。
第4天,李同红律师对所有证据进行再次审核和补充,确保证据链完整、清晰。同时,准备好庭审所需的代理意见和辩论要点。
第5天,庭审开始,李同红律师围绕合同合法有效、买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卖方主张解除合同无依据、继续履行不存在障碍等核心要点,有条不紊地组织证据并发表代理意见。他指出,被告未能提交任何书面解除协议或有效证据证明双方曾就解除达成一致,仅凭当日争执不足以认定解除合意。
第6天,等待法院判决期间,李同红律师持续关注案件进展,与陆某保持沟通,安抚其情绪。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合法有效,买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卖方解除合意证据不足,继续履行不存在障碍,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合同。
20XX年,法院判决吴某、陈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配合陆某将涉案房屋过户至陆某名下,过户费用由陆某负担;于过户当天交付房屋并协助办理物业交接手续;陆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剩余购房款81万元支付给吴某、陈某;驳回陆某其他诉讼请求;驳回吴某、陈某全部反诉请求。因吴某、陈某可能存在不配合执行的情况,李同红律师告知陆某,若对方不履行判决,可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为当事人保留了实现权益的最后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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