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离婚协议书可以代替离婚证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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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法院判决离婚协议书是可以代替离婚证的。离婚案件法院的法律文书有两种:一种是民事判决书、一种是民事调解书,这两种法律文书不是离婚证,但具有离婚证的作用,并且这两种法律文书所涵盖的法律效力比起离婚证还更加的广。我们在正文中一起看一下。

法院判决离婚协议书可以代替离婚证吗?

一、法院判决离婚协议书可以代替离婚证吗?

法院判决离婚协议书是可以代替离婚证的。离婚案件法院的法律文书有两种:一种是民事判决书、一种是民事调解书,这两种法律文书不是离婚证,但具有离婚证的作用,说确切点,这两种法律文书应该要比离婚证更管用,因为离婚证只能证明双方已经离婚但不能避免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方面的纠纷,而判决书或调解书不仅能证明双方已经离婚,而且还能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方面的纠纷。

二、是否可以可以拿法院判决离婚协议书领取离婚证

是可以的。需要拿着合法生效的离婚判决书,再次申请办理结婚证,规定一审判决书,需要在判决下达之后15天以内,双方没有上诉,判决才生效,二审判决书自下达就合法生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三、正常协议离婚的程序是什么

1、受理申请离婚登记的夫妻提出的申请并核查其应当提交的法律文件;

2、婚姻登记机关明确告知申请离婚登记的夫妻关于《民法典》规定的登记离婚的条件;

3、询问关于离婚协议的内容及意愿是否一致,有异议的应当重新协商达成一致;

4、询问关于子女抚养及财产、债务的处理是否有异议,如有,应当重新协商一致;

5、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或按手印;

6、当事人在婚姻登记员面前宣读《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填写《离婚登记处理表》。

我们都知道离婚分为协议离婚诉讼离婚两种。协议离婚是双方就各项内容已经达成一致自愿离婚,而诉讼离婚是有一方不同意另一方取证向法院提起诉讼的离婚途径。而法院的离婚判决书判决下后时立即生效的,虽然不是正式的离婚证件,但是其具有的法律效力与离婚证是一致的,甚至还超过了离婚证所涵盖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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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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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儿子女儿______由女方抚养,随同女方生活,抚养费(含托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由男方全部负责,男方应于__年__月__日前一次性支付 ______元给女方作为女儿的抚养费(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__元,男方应于每月的1-5日前将女儿的抚养费交到女方手中或指定的银行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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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存款:双方名下现有银行存款共______元,双方各分一半,为______元。分配方式:各自名下的存款保持不变,但男方女方应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一次性支付 元给女方男方。
  
(2)房屋: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的房地产所有权归女方所有,__房地产权证的业主姓名变更的手续自离婚后一个月内办理,男方必须协助女方办理变更的一切手续,过户费用由女方负责。女方应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一次性补偿房屋差价______元给男方。
  
(3)其他财产:婚前双方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男女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饰归各自所有(附清单)。
  
四、债务的处理:
  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____方于__年__月__日向所借债务由__方自行承担)
  
五、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
  双方确认夫妻共同财产在上述第三条已作出明确列明。除上述房屋、家具、家电及银行存款外,并无其他财产,任何一方应保证以上所列婚内全部共同财产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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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经济帮助及精神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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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违约责任的约定:
  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约定期限履行支付款项义务的,应付违约金____元给对方(按______支付违约金)。
  
八、协议生效时间的约定:
  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记机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协议人:   协议人: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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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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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民政局,是政府主管社会行政事务的职能部门。也就是说,任何地方的民政局,都不会有专人代写离婚协议。如果当事人想要代写离婚协议,建议到当地的律师事务所去寻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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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股东会决议是否可以代替股东会决议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股东大会的决议在一定的情况下是可以作为债务的依据,但是对其债务是必须已经发生来进行认定,如果没有发生,只是通过则不能成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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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法》第16条属于效力性规定,并且是强制性规定,具有普遍约束力,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2、《公司法》第16条明确规定了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条件,作为公开透明的强制性法律规定,任何人不得以不知悉此条款为由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辩解,债权人在接受公司提供的担保之前,有义务审查提供担保公司的章程及股东会决议。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在本案中,主合同即借款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无效的原因为该担保行为未经股东会决议同意,由于债权人具有审查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的义务,因而对于债务人未履行担保法定程序的情况,债权人存在过错,故也应承担责任。故而乙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股东会、董事会作为公司的权力机构和执行机构,由股东通过召开股东会或董事召开董事会的形式,以“资本多数决”或“人数多数决“的形式形成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该决议对股东、董事等具有约束力。一项合法有效的股东会决定,不只要内容合法,还要求决议的进行程序合法。不论是内容还是程序出了问题,都会导致股东会决议瑕疵。
《公司法》第22条规定了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如有瑕疵,可提起决议无效或撤销之诉(实践中统称为公司瑕疵决议之诉),为股东就决议瑕疵进行诉讼提供了法律依据。该条第1款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第2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撤销”。
公司法将公司决议的内容违法与程序违法作了区分,内容违法属当然无效,程序违法属可撤销的行为。但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经常会混淆决议无效之诉与撤销之诉,而《公司法》22条第1款仅规定了无效事由,对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操作没有明确规定。本文意图通过对《公司法》22条内容的分析与理解,对股东会决议无效之诉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进行判断的具体事由及如何具体操作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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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书可以代替离婚证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法院判决书可以代替离婚证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离婚判决书是审理完离婚案件后,根据判决写成的文书。也就是去离婚,判决离婚或者不准予离婚的结果,它是一种对原被告双方都有法律效力的重要文书。
经判决离婚的,不需要去民政局办理离婚证书。有人说:“拿到离婚证书才算离婚,就算有离婚判决书也不行”这种说法是错误的,因为生效后的离婚判决书与民政局的离婚证的法律效力是一样的,所以当事人不需要将生效的离婚判决书换离婚证。如果想再婚,那么当事人直接带离婚判决书和身份证明去当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就可以了。判决离婚后,判决书就等同于离婚证,生效的离婚调解书或判决书与离婚证有同等效力。判决离婚后,此男女双方就不是夫妻关系了,如果后悔了又想在一起成为夫妻,那必须再去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复婚手续),否则就只是同居关系,而不是合法夫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一条 【自愿离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人民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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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是否可以代替股东会决议?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股东大会的决议在一定的情况下是可以作为债务的依据,但是对其债务是必须已经发生来进行认定,如果没有发生,只是通过则不能成其依据。
司法实践中,对于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如何争议颇多,不同的甚至同一不同法官之间对于法律规范的理解以及具体案件的特殊考量也存在差异与分歧。湖南楚章律师事务所许小军个人观点偏向于第一种观点。当然,能否绝对地以未经股东会议决议为由认定担保无效,还是值得商榷。如下理由:
1、《公司法》第16条属于效力性规定,并且是强制性规定,具有普遍约束力,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2、《公司法》第16条明确规定了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条件,作为公开透明的强制性法律规定,任何人不得以不知悉此条款为由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辩解,债权人在接受公司提供的担保之前,有义务审查提供担保公司的章程及股东会决议。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在本案中,主合同即借款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无效的原因为该担保行为未经股东会决议同意,由于债权人具有审查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的义务,因而对于债务人未履行担保法定程序的情况,债权人存在过错,故也应承担责任。故而乙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股东会、董事会作为公司的权力机构和执行机构,由股东通过召开股东会或董事召开董事会的形式,以“资本多数决”或“人数多数决“的形式形成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该决议对股东、董事等具有约束力。一项合法有效的股东会决定,不只要内容合法,还要求决议的进行程序合法。不论是内容还是程序出了问题,都会导致股东会决议瑕疵。
《公司法》第22条规定了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如有瑕疵,可提起决议无效或撤销之诉(实践中统称为公司瑕疵决议之诉),为股东就决议瑕疵进行诉讼提供了法律依据。该条第1款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第2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撤销”。
公司法将公司决议的内容违法与程序违法作了区分,内容违法属当然无效,程序违法属可撤销的行为。但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经常会混淆决议无效之诉与撤销之诉,而《公司法》22条第1款仅规定了无效事由,对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操作没有明确规定。本文意图通过对《公司法》22条内容的分析与理解,对股东会决议无效之诉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进行判断的具体事由及如何具体操作进行分析。
公告是否可以代替股东会决议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股东大会的决议在一定的情况下是可以作为债务的依据,但是对其债务是必须已经发生来进行认定,如果没有发生,只是通过则不能成其依据。
司法实践中,对于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如何争议颇多,不同的甚至同一不同法官之间对于法律规范的理解以及具体案件的特殊考量也存在差异与分歧。湖南楚章律师事务所许小军个人观点偏向于第一种观点。当然,能否绝对地以未经股东会议决议为由认定担保无效,还是值得商榷。如下理由:
1、《公司法》第16条属于效力性规定,并且是强制性规定,具有普遍约束力,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2、《公司法》第16条明确规定了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条件,作为公开透明的强制性法律规定,任何人不得以不知悉此条款为由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辩解,债权人在接受公司提供的担保之前,有义务审查提供担保公司的章程及股东会决议。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在本案中,主合同即借款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无效的原因为该担保行为未经股东会决议同意,由于债权人具有审查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的义务,因而对于债务人未履行担保法定程序的情况,债权人存在过错,故也应承担责任。故而乙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股东会、董事会作为公司的权力机构和执行机构,由股东通过召开股东会或董事召开董事会的形式,以“资本多数决”或“人数多数决“的形式形成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该决议对股东、董事等具有约束力。一项合法有效的股东会决定,不只要内容合法,还要求决议的进行程序合法。不论是内容还是程序出了问题,都会导致股东会决议瑕疵。
《公司法》第22条规定了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如有瑕疵,可提起决议无效或撤销之诉(实践中统称为公司瑕疵决议之诉),为股东就决议瑕疵进行诉讼提供了法律依据。该条第1款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第2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撤销”。
公司法将公司决议的内容违法与程序违法作了区分,内容违法属当然无效,程序违法属可撤销的行为。但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经常会混淆决议无效之诉与撤销之诉,而《公司法》22条第1款仅规定了无效事由,对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操作没有明确规定。本文意图通过对《公司法》22条内容的分析与理解,对股东会决议无效之诉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进行判断的具体事由及如何具体操作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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