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黄某是一家农资经销主体的负责人,多年来与被告建立了供货合作关系。被告长期以假名签署欠款凭证与收货单据,拖欠了多笔货款未付。黄某在多次催讨无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阶段,被告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提出抗辩,法院采信了该意见,判决驳回了黄某的全部诉求。黄某不服一审判决,委托吴绍俊律师代理二审。黄某提出的诉求清单包括追回全部货款及资金占用利息。
律师的核心论证
公司方的抗辩理由主要是案涉货款已超过诉讼时效,黄某的权利不受法律保护。
吴绍俊律师进行了有力的法律反击:
1.引用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相关规定。
2.分点论证:
争议款项的法律属性:案涉货款是基于双方的买卖合同产生的,符合货款的法定要素,属于黄某应得的合法债权。
时效中止理由:被告以假名签署单据的行为,导致黄某长期无法获取其真实身份信息。黄某虽曾多次主张权利、向公安机关求助,但均因被告身份不明无法有效维权。这种情形属于权利人因客观障碍无法行使请求权的范畴,符合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情形。并且,黄某直至2022年才明确被告真实身份,此时才满足“有明确被告”的起诉条件,诉讼时效应自此时起算,一审时效认定存在根本性错误。
欠款事实明确:全面核对案涉全部欠款凭证、送货单据及通话记录,确认被告对以假名签署的欠据、送货单真实性无异议,对应货款金额可明确核算,不存在被告主张的“已现金结清、单据未收回”的情形,欠款事实清晰可查。
3.最终法律结论:本案不构成诉讼时效届满,被告应履行还款义务。被告的行为构成未足额支付货款,黄某有权要求其偿还全部货款及资金占用利息。
仲裁/判决结果
某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采纳了吴绍俊律师的全部核心代理意见。作出终审判决:
1.撤销一审驳回黄某诉求的民事判决;
2.判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黄某偿还全部认定货款及资金占用利息;
3.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告按比例承担。驳回公司其他抗辩。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在企业经营中,很多企业存在错误认知,认为只要超过一定时间,就可以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拒绝支付货款。但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是,在存在客观障碍导致权利人无法行使权利的情况下,诉讼时效会发生中止,应从权利人能够明确主张权利时起算。
这对用人单位的警示是,在交易过程中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如实提供身份信息等关键资料,不能试图通过不正当手段逃避债务。对劳动者(这里主要指像黄某这样的经营者)的启示是,在交易中要注意留存关键证据,遇到问题及时主张权利。
吴绍俊律师在该类案件中的专业价值显著。在证据组织方面,他全面梳理了欠款凭证、送货单据及通话记录等,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在法律定性上,精准把握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情形,有力驳斥了被告的时效抗辩;在庭审策略上,直击一审裁判的核心逻辑错误,用精准的法律意见和完整证据链说服法庭。
货款虽小,但它关乎着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市场的公平正义。吴绍俊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精湛的办案技巧,成功为当事人追回货款,维护了法律的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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