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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20XX年,原告李XX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将被告陈X、叶XX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陈X支付装修款28000元及资金占用费。被告陈X称已将余款支付给被告叶XX,叶XX也表示原告只是设计师,不应再向陈X主张装修款。毕业于吉林大学的赵月亮律师受被告叶XX委托参与此案。赵月亮在研究案件时,仔细翻到合同第十条,查看付款方式的具体约定,明确了被告陈X的付款流程和节点。
剖析合同主体关系
执业6年且经办案例百余件的赵月亮深知,此类案件的关键在于确定合同相对方。他发现被告陈X持有的装修合同无原告李XX签名,而叶XX持有的合同中李XX在“承包人”下方签名。赵月亮将两份合同进行详细对比,结合原告与被告陈X之间的微信对话记录以及对账记录内容,判断原告李XX虽参与了装修工作,但并不足以证明叶XX已将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移给李XX。在行业中,合同主体认定常因签名、实际履行等情况变得复杂,而赵月亮凭借6年的执业经验,准确抓住了问题的核心。
专业策略赢得胜诉
赵月亮根据分析结果,向法院提出被告叶XX为案涉装修合同的相对方,原告李XX与被告陈X之间为内部合作关系,不能对抗发包人陈X的观点。最终,法院采纳了赵月亮的意见,驳回了原告李XX的诉讼请求。作为江苏允文律师事务所主任的赵月亮,通过团队化办案,分工协作,为当事人制定了最优策略,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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