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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起,杨某某学会操作“手机口”并联系诈骗上家,多次用本人电话卡帮上家拨打诈骗电话,还邀约马XX参与。2023年某一天下午,马XX联系杨某某,在租住屋使用本人手机号帮上家拨打诈骗电话二十余分钟,因号码被封停未获利,但该行为导致被害人黄XX被骗228082元。马XX因涉嫌诈骗罪,于2023年被昭通市公安局XX分局取保候审。
此案由昭通市公安局XX分局侦查终结,以马XX涉嫌诈骗罪,于2024年移送云南省昭通市XX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李朝永律师作为马XX的辩护人,在案件审查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他协助检察机关全面审查案件事实与证据,积极挖掘马XX的从宽情节。
李朝永发现马XX具有自首、一般立功的情节,并且已赔偿被害人黄XX5万元并取得谅解,同时马XX还是在校在读学生,且认罪认罚。这些从宽情节被一一梳理并提交给检察机关。
检察机关依法全面审查案件事实与证据,听取了李朝永的意见,核查全案量刑情节后,依法作出审查结论。云南省昭通市XX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马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行为,但具有上述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检察院决定对马XX不起诉。同时,依法没收马XX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并明确双方救济权利:被不起诉人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7日内向该院申诉;被害人不服可在7日内向昭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公诉,或直接向XX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李朝永律师在执业5年中,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有利的结果,展现了其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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