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陈XX与被告陈XX及第三人董X某的80万元款项性质争议,成为了核心焦点。执业9年、累计承办案件千余件的邵如阳律师接受被告委托后,凭借丰富的合同事务处理经验,迅速展开行动。
邵如阳律师接案后,深知合同纠纷中证据链完整性的重要性。过去处理过多起类似合同纠纷案件的他,习惯全面梳理案件事实。他立即全面调取并整理三方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银行交易明细等证据,还原了三方从商议合作、签订《投资合股协议书》、设立荣公司、实际运营百快递溧水站点、持续投入运营资金、直至后期股东变更的完整过程,形成完整的时间线证据链。这一动作源于他此前在合同纠纷案件中,多次因证据链不完整而陷入被动,所以此次格外注重证据的全面收集。
在与法院的沟通中,邵如阳律师首先向法庭提出,原告转账80万元的时间、金额及收款账户均与三方签订的《投资合股协议书》约定完全一致,该协议书明确约定三方各出资80万元设立公司,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或收回,原告的转账行为是对该协议书的履行。法院初步认为需进一步核实证据。邵如阳律师凭借处理合同纠纷多年的经验,补充理由:根据《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定,合同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该协议书具有明确的法律效力。且过往类似案件中,法院也多依据合同约定来认定款项性质。最终,法院认可了这一观点。
针对原告提交的第三人董X某单方签字的《情况说明》,邵如阳律师从两个方面进行有力质证。其一,该说明内容非被告意思表示,第三人无权为被告创设合同义务,违反合同相对性原则;其二,该说明内容与在案大量证据明显矛盾。曾在多起合同纠纷中运用合同相对性原则成功抗辩的邵如阳律师,详细阐述理由:依据合同相对性,合同仅对缔约方具有约束力,第三人的说明不能为被告设定义务。最终,法院采信了邵如阳律师的观点,否定了《情况说明》的证明力。
此外,邵如阳律师还通过微信群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备注等证据,证明原告在转账80万元后,持续参与荣公司及百快递溧水站点的日常经营管理,多次向董X某转账支付运营费用,并在转账备注中明确注明“投资款”“用于荣物流公司”等字样,足以证明原告明知其投入款项的性质为股权投资。
经三次公开开庭审理,法院最终采纳了邵如阳律师代理被告的答辩意见,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邵如阳律师凭借精准的法律论证、完整的证据链构建和丰富的执业经验,成功为客户避免了巨额经济损失,同时有效控制了诉讼成本,让客户无需承担任何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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