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证券市场的风云变幻中,投资者往往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弱势地位。在这起投资者单X诉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中,被告方的一个关键动作给原告带来了巨大的程序劣势。2014年6月,科技公司公告重大资产重组文件,虚增置入资产评估值及2013年度营业收入。原告单X基于对这些虚假信息的信任,在虚假陈述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入科技公司股票,后因虚假陈述被揭露遭受投资损失。当单X委托徐晓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四被告连带赔偿损失时,被告方提出了“交易无因果关系”“损失由系统风险导致”等抗辩理由。按照常规逻辑,这些抗辩可能会让原告陷入不利局面,一审中似乎对原告极为不利。
徐晓律师自2006年执业至今,在证券诉讼、证券投资者权益保护领域经验丰富。他接手此案后,转换了赛道,采取了一系列专业的策略。他全面梳理原告交易记录,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调取完整流水,确定原告在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的净买入情况。针对被告的抗辩,徐晓律师组织证据,申请法院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损失核定。
庭审中,法官归纳的争议焦点在于虚假陈述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的认定,以及系统风险等因素的扣除方法。徐晓律师凭借自己扎实的法律理论根基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运用专业的技巧进行庭审攻防。他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及相关司法判例,主张中介机构应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连带责任。他当庭详细阐述了各个时间节点的认定依据,以及系统风险等因素的扣除方法,就像一位精准的工匠,将复杂的证券交易细节一一拆解。
面对徐晓律师的专业论证,被告方的代理人起初还试图反驳,但随着徐晓律师的陈述越来越深入,越来越多的证据被展示出来,被告代理人逐渐沉默。在徐晓律师展示专业机构的损失核定意见书时,被告代理人更是无言以对,只能默认这份意见书的有效性。这充分体现了徐晓律师在庭审攻防中的专项能力,他围绕法官归纳的争议焦点,运用专业技巧当场瓦解了对方的论证。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本案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4年X月XX日,揭露日为2016年XX月XX日,基准日为2017年1X月X日,基准价8.84元。原告在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入并持有股票,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存在交易因果关系。原告损失部分受系统风险、个股利空等因素影响,应予以扣除。经专业机构核定,原告投资差额损失为9,003.56元。被告科技公司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及佣金、印花税损失合计9,015.26元;被告技术公司作为重大资产重组标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某证券公司因在“班班通”项目审核中未尽勤勉义务,在2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某会计师事务所因对“智慧石拐”项目收入确认存在过错,在1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虽然本案已经有了明确的判决结果,但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往往存在执行的问题。徐晓律师也为当事人做了相应的准备,他告知当事人,如果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可以及时与他沟通,他会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进一步的措施,为当事人保留最大的受偿路径。这也体现了徐晓律师始终为当事人着想的执业理念,他用自己的专业能力和负责的态度,为中小投资者在复杂的证券市场中撑起了一把保护的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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